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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性考察几种代表性哲学理论: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

【摘要】:首先,在塞尔看来,外部实在论只是一种本体论的观点,它并不预设任何真理观、认识论甚至语言学的观点。[8]应当说,塞尔对真理符合论的这一辩护策略是失败的。的确,这样一种表述的真理符合论是成立的,也与概念相对性论题相兼容,但它却沦为了一种同义反复。塞尔对外部世界之存在的论证充分显示了它作为一种预设的特点。换句话说,外部世界的存在是一种以正常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的必要承诺。

上面说过,长期以来,以维特根斯坦(前期)所提出的语言图像论为代表的外部实在论与真理符合论一直在哲学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从20世纪中期以来,这种观点不再流行。例如,在普特南看来,它既误解了外部世界(实在),也误解了语言。语言不只描绘世界,它还划分世界。这意味着,何物存在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相对于特定语言框架的事情。普特南建议我们通过一个思想实验来思考这一点。想象一个微型世界,由A、B、C构成。那么,这个世界包含几个对象呢?按照卡尔纳普的算法,有三个对象,分别是A、B、C,但按照一些波兰逻辑学家的算法,就有七个对象,分别是A、B、C、A+B、A+C、B+C和A+B+C。从而,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答案,而要看概念框架的选择。[2]

在普特南看来,这意味着外部实在论与真理符合论都是不能成立的。一方面,世界并不独立于人类的表征系统而存在。与其说有一个独立于心灵的世界,倒不如说“心灵和世界一起构成了心灵和世界”[3]。既然如此,另一方面,也就不存在真理符合论所需要的那种能够用来判断命题是否与之相符合的外部事实。真理也就取决于特定的概念框架。正如上面的思想实验所展示的那样,命题“世界中有三个对象”在一个算法下为真,而在另外一个算法下为假。

对于普特南所说的外部世界只有在特定的概念框架下才有意义,塞尔持赞同意见,并将之概括为概念相对性论题(conceptual relativity thesis)。他说:“像词汇表与一般的概念体系这样的表征系统,是一种人类的创造;从而是任意的。人们完全有可能运用不同的表征系统来表征同样的实在。这一论题可以被称为‘概念相对性’。”[4]概念相对性论题在当下的英美哲学中具有广泛的支持者,比如蒯因、古德曼[5]与塞尔本人。

塞尔认为,尽管概念相对性论题是正确的,它也会导致任何为真的命题都是相对于某种从根本上说是任意的概念系统而形成的,但它既不与外部实在论,也不与真理符合论相矛盾,而是与它们彼此相容。我们可以分别来看。

首先,在塞尔看来,外部实在论只是一种本体论的观点,它并不预设任何真理观、认识论甚至语言学的观点。它只是说有一个不依赖于我们的表征系统而独立存在的实在,并不含有任何有关何物存在或世界面貌的特定观点。“实在论是这样一种观点,有一种事物在逻辑上独立于所有人类表征系统而存在的方式。实在论并不是说事物是什么样子的,而只是说有一种事物存在的方式。”[6]正因为此,在实在论(实在独立于我们的表征系统而存在)与概念相对性论题(所有对于实在的表征都是相对于或多或少任意选择的概念系统而形成的)之间并不存在“甚至是表面的矛盾”。[7]

其次,塞尔通过将“事实”定义为指称真值条件的一般术语,“我们需要一个一般的术语来表示所有如‘草是白绿的’‘雪是白的’‘2+2=4’这些使真陈述为真的东西,而‘事实’这个词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将“符合”定义为指称使句子因事实而得以成真的不同方式的一般术语,“正如我们需要一个一般术语来指称使命题为真的不同事物一样,我们也需要一个一般术语来命名那些命题正确描绘了事物的不同状况”,从而使真理符合论与概念相对性论题相兼容。[8]

应当说,塞尔对真理符合论的这一辩护策略是失败的。的确,这样一种表述的真理符合论是成立的,也与概念相对性论题相兼容,但它却沦为了一种同义反复。换句话说,在这样一种观点中,“真”即是“符合事实”,这不过是因为这些词语就是这样互相定义的。正因为此,它不仅与概念相对性论题兼容,而且兼容于所有版本的本体论与认识论观点。我们在谈论真理符合论的时候,所设想的并不是一种只关心如何定义真的语义学理论,我们还关心真的核实标准与认识途径,而上述这样一种同义反复的说法显然不能为满足这些要求作出任何贡献。

然而,当塞尔说概念相对性论题与外在实在论并不矛盾时,他无疑是对的。在概念相对性论题持有者看来,世界可以具有不同的划分方式,人们可以形成不同的对于世界的表征系统或话语框架,这是对的,但它仍然是以世界的存在为前提的。可以想见,当普特南建议我们去思考微型世界中包含几个对象时,必须先有在计算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世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塞尔说:“两个不同的概念系统可以对同一个实在作出不同的描述,没有外在于所有概念系统的对实在的描述,这些事实并没有对实在论的真理性造成任何影响。”[9]

但对于这种实在,还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它并不足以支撑一种真理符合论,因为我们无法脱离概念的框架而将命题与这种实在进行比较(实际上,这样一种关于实体存在的看法与所有的真理理论都是兼容的)。其次,作为使我们关于世界的谈论具有意义的条件,它的存在只是一种预设,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证明。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对外在存在的彻底怀疑论从根本上说是无法被驳倒的。

塞尔对外部世界之存在的论证充分显示了它作为一种预设的特点。这个论证可以总结为如下四个步骤:(1)在公共语言中对话语的正常理解要求话语能够被适格的说者和听者以同样的方式被理解;(2)有很大一类话语是旨在描述独立于说者与听者的外在现象的;(3)上述(1)与(2)要求我们把这些话语理解为存在不依赖于我们的表征系统的真值条件,由于这些话语旨在描述公共的在本体论与认识论上均客观的现象,从而我们要预设它们的真与假是由世界的状态所决定的;(4)但是这种预设就等于主张存在着独立于我们的表征系统的事物,这种主张正是外部实在论。[10](https://www.chuimin.cn)

可以看出,这样一种论证并没有表明外在实在论是真的,只是表明了人类的一些话语实践需要预设外部实在。换句话说,外部世界的存在是一种以正常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的必要承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蒯因主张我们不要去讨论什么东西确实存在,而是转而讨论特定的理论框架承诺什么东西存在。而特定的理论框架承诺什么东西存在,从根本上说则是一个承诺标准的问题,蒯因将此标准表述为,“存在就是成为一个约束变项的值”。[11]在这里,“约束变项”是指这样的表达式,当我们使用这些表达式时,我们就作出了相关对象存在的承诺,否则就会导致自相矛盾。比如,蒯因举例说,当我们说“有些狗是白的”时,我们就承诺了一条白狗的存在,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承诺了狗性和白性的存在。“‘有些狗是白的’是说有些是狗的东西也是白的,要使这个陈述为真,‘有些东西’这个约束变项所涉及的事物就必须包括有些白狗,但无须包括狗性或白性。”[12]

蒯因之所以将存在视为一种承诺,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事物是相对于特定的概念框架而存在的,而这又是由于用以描述事物的命题只有在特定的命题体系内才有真值与意义。这就是他所坚持的“科学知识整体论”。这一理论是通过对逻辑实证主义之证实原则的批判而发展起来的。

我们知道,逻辑实证主义坚持命题的可证实性,即一个经验性命题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是可被证实的。这就要求提出一个标准来确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说一个命题被证实了。然而,一般性命题无法得到彻底的验证,这就导致强的可证实标准被广泛认为无法在经验科学研究中得到适用,因为该标准将几乎所有的学术研究都排除在有意义的范围之外。[13]针对此困境,艾耶尔和波普尔分别进行了不同方向的努力。前者提出了弱的可证实标准[14],而后者提出了证伪标准[15]。但在蒯因看来,艾耶尔与波普尔都错误理解了命题的性质,认为命题是单个地接受实践检验的。而实际情况是,任何命题都被包含在一个理论体系之内,当一个命题与经验不一致时,既可以改变这个命题,也可以调整该理论体系中的其他命题。从原则上说,只要一个理论体系经过了足够激烈的调整,那么其中的任何一个特定命题都可以被视为与经验相符。从而,“我们所谓的知识或信念的整体,从地理和历史的最偶然的事件到原子物理学甚至数学和逻辑的最深刻规律,是一个人工织造的力场”,“它只沿着边缘和经验接触”,当这个力场与经验相冲突时,可以通过对某些陈述重新分配真值来进行调整,而对哪些陈述重新分配真值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确定的。[16]

在《语词和对象》一书中,蒯因又借助“翻译的不确定性”来论证外部经验与知识体系之间的不对称性,即外部经验并不足以决定一个知识体系,由于公共可观察的外部刺激是极为贫乏的,因此“经验输入”和“理论输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额。从而在原则上说,也就可能存在诸多不同的知识体系。[17]在蒯因看来,这意味着,对于认识论研究,我们应当采取一种自然主义的进路,即将人类的认识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来进行社会学与心理学的考察,而不是对作为认识内容的理论进行一种概念的哲学分析。

应当说,蒯因对科学知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经验法庭之检验的描述是恰当的,但他的认识论观点却是难以令人苟同的。对于认识论来说,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信念是应当被接受的,而不是信念或知识体系是如何形成或产生的。换句话说,认识论所关心的是信念证成与认识规范,而不是信念或认识与外部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尽管对因果联系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认识论研究中的一些问题,但其并不能取代后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珊·哈克说:“一般地说哲学,特殊地说认识论,都是探究的不同类型,与各门科学是连续的;而且各门科学的结果与认识论中的某些传统的争议问题是相关的,并且可以合法地用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这种关联是协同的,而不是穷尽的;传统的认识论问题既不可能被纯粹科学的问题所取代,也不能简单地交给各门科学去处理。”[18]

我们知道,对于信念证成,在哲学传统上,历来有基础论与融贯论这两种主要的内在主义理论。[19]这两种理论均有缺陷。基础理论将信念区分为基本信念与导出信念,但无论将什么样的信念算作基本信念,都对它的不证自明性缺乏具有说服力的论证;而融贯理论又使信念与经验割裂开来。正是为了克服这两种理论的缺陷,苏珊·哈克提出了综合性的基础融贯论。这一理论既允许经验与信念证成相关联,又允许信念之间普遍的相互支持。简单地说,它可以被刻画如下:“(1)一个主体的经验是与其经验信念的证成相关联的,但是不需要任何类型的具有特殊地位的经验信念,它们(代指具有特殊地位的经验信念)只能被经验的支持所证成,而与其他信念的支持无关;(2)证成并不是单向的,而是包含着渗透其中的相互支持关系。”[20]

苏珊·哈克所提出的基础融贯论,不同于传统基础论的地方在于,它允许信念之间的相互证成关系,而不是只有从基础信念到导出信念的单向度证成关系;而不同于传统融贯论的地方在于,它允许经验对于一些信念的直接支持,换句话说,有一些信念不仅能够从其他信念那里获得支持,而且能够从一些非信念的事物那里获得额外的支持。如果一个信念能够从非信念的事物那里获得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在经验与信念之间不仅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存在逻辑关系。也正因为此,一个致力于揭示信念状态的社会学或心理学的研究才可能有助于解决致力于揭示信念内容的认识论研究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

然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苏珊·哈克所忽略的是,那些能够从非信念的事物那里获得支持的信念,已经构成了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子集。尽管它们也可能会被其他信念所反驳并因此而失去可接受性,但它们毕竟与那些只能从其他信念处获得支持的信念具有极为重要的不同。这就是,它们是初始可接受的,换句话说,如果它们没有被其他信念所反驳,那么它们就是被证成的;而那些其他信念并不是初始可接受的,换句话说,如果它们没有被另外的信念所推出(而不仅仅是被其他信念所反驳),那么它们就是没有被证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