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中华苏维埃宪法与法令起草及通过

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中华苏维埃宪法与法令起草及通过

【摘要】: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共产国际指示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各种法令草案。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共产国际指示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各种法令草案。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共17条。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对《大纲》进行了修订,在第1条中加上“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纠正“左”倾错误。《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总章程,对国家性质、任务、基本制度、组织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总体规定。

《大纲》第1条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中华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体制也在《大纲》中得到了确认:“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这些规定表明,中华苏维埃政权是中共领导的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联盟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此外,《大纲》还规定了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工农群众的基本权利——苏维埃共和国公民享有平等权、参政权、参军权、民主自由权、信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权及受教育权八项权利,以及确定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中华苏维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和它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居住在红色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守法外侨,一律受到政府的保护。

由于当时正处在“‘左’倾路线对党的第三次统治”时期,不可避免地规定了一些过“左”的政策。例如,“一切剥削人的人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第2条);“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解除”(第9条);“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第14条)。同时还实行了过“左”的土地政策,如“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第6条)这一条均是对“平分一切土地”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的土地政策的贯彻,随后1933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掀起的查田运动出现了把富农划成地主、将中农划成富农,侵犯了中农利益的更加激进的“左”倾错误。在劳动政策上也过早推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左”倾路线(第5条),经济政策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是“左”倾的体现(第7条)等,使革命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