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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需求及其变迁

【摘要】:个人主义的盛行,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当中,当事人更容易对婚姻产生不满,进而出现结束婚姻法律关系的需求。在笔者看来,判断当事人调解需求的变化,主要应当考虑如下两个因素:其一,当事人申请离婚的数量。其二,诉讼调解离婚和民政登记离婚数量占离婚请求数量的比重。从这一变动趋势,可以推断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对于调解的需要呈现出缓慢消解的态势。

导致离婚纠纷调解率变迁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国人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在个人主义盛行的婚姻观支配下,婚姻当事人越来越趋向于要求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结束婚姻法律关系。例如,有学者认为,“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急剧转型导致社会利益重新调整、分配,导致个人地位升降或浮沉,于是原来家庭中夫妻相对稳定和平衡的关系被打破,从而导致个人解除原来婚姻关系、建立新的家庭的愿望增长。而个人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成功,又会助长个人的自信心和欲望的膨胀,加剧了解除旧婚姻、建立新婚姻的意志和决心”[3]。个人主义的盛行,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当中,当事人更容易对婚姻产生不满,进而出现结束婚姻法律关系的需求。

在笔者看来,判断当事人调解需求的变化,主要应当考虑如下两个因素:其一,当事人申请离婚的数量。这个数量不仅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的数量,还包括向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量。其二,诉讼调解离婚和民政登记离婚数量占离婚请求数量的比重。无论是民政登记离婚,还是诉讼调解离婚,都必须以婚姻当事人就结束婚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为前提。[4]通过这两项数据,我们可以相对准确地把握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的调解需求,如表6.4和图6.7所示。

表6.4 协商离婚纠纷情况[5]

图6.7 协商离婚率趋势

从图6.7中可以发现,婚姻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包括第三方居中斡旋)的方式结束婚姻的比例,呈现出非常缓慢的下降趋势。从这一变动趋势,可以推断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对于调解的需要呈现出缓慢消解的态势。那么,是什么原因引起了这种需求的消解?

在笔者看来,对调解需求的排斥,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找到原因:(1)个人主义观念。个人主义的发展导致人们将离婚视为个人的私事而不愿被干涉,也导致个人对单位、社区和家族的独立性增强,使得调解的权威和能力减弱。婚姻纠纷收案数量的变化,正好说明了这一点。(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升,离婚纠纷中往往涉及复杂的财产关系,对于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当事人之间分歧过大,导致调解难以达成。关于这一点,在由法律专业人士撰写的各年法律统计年鉴的总结中皆有提到。[6]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结束婚姻本身并无太大的分歧,但是因为涉及的财产数额过大,对于如何分割财产,存在非常严重的冲突,从而难以调和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