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法院追求的成果

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法院追求的成果

【摘要】:为了实现高调解率目标,不少法院将调解确定为法官办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根据案件审级的不同和受诉法院的级别差异,分别确定调解率。对调解率的追求到了极致,就成了“百分百调解”“零判决”。最终,该法院辖下有10个法庭实现全年一案未判的目标。自2002年以来,法院系统对调解率的追求,只是对过去已有论调的一种重复。

为了实现高调解率目标,不少法院将调解确定为法官办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根据案件审级的不同和受诉法院的级别差异,分别确定调解率。并将其落实结果与法官考评、年终奖惩以及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仿佛不如此就不能体现他们的积极努力和工作成效。[13]河南法院系统在建设“调解年”中,要求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必须要达到60%~80%。为了实现民商事纠纷调解率的猛升,新疆法院大幅提高调解结案工作量在岗位责任目标考核中的核算比例,对重大案件实行“三级调解”,即由审判长先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庭长调解,庭长调解不成的,由分管副院长进行调解。[14]江苏法院系统则将调解率指标与法院院长、庭长考核绑定在一起,要求法院的调解率必须达到全省法院相应指标平均数,并建立《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效率指标通报》,对基层法院的调解率进行排名,以督促基层法院积极调解。

对调解率的追求到了极致,就成了“百分百调解”“零判决”。此种情形未免匪夷所思,然则在我国不少地方真实上演。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项“零判决”竞赛活动,以响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建设“调解年”倡导。最终,该法院辖下有10个法庭实现全年一案未判的目标。“零判决”的这一做法随即被河南省内其他法院模仿。2009年上半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所审理的近200起案件,全部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广西、河北、福建等地也出现了开展“零判决”法庭建设活动。[15]法院对调解率的追求,并不是最近才有的。据考证,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边区高等人民法院曾经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数字,作为干部的政绩标准”。对此,时任高等人民法院院长王子宜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意见。[16]只是这种真知灼见,被“司法大众化”“司法机关一体化”等政治话语所淹没。自2002年以来,法院系统对调解率的追求,只是对过去已有论调的一种重复。当然,这种重复也被赋予了新的政治需要,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然而,法院对调解的追求,是否真的能够带来和谐,值得我们进一步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