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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中国合同法概述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15条还规定了要约邀请的概念。《合同法》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则可以不用通知的方式。关于合同使用不同文字的解释,《合同法》要求以合同目的解释。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包括解除合同,以及定金的返还等。

一、合同订立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但就其实质来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提出订约建议,另一方表示同意。通过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因此,我国合同法与其他国家法律、国际条约一样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方面对合同的成立做出规定。

1.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要约一般应具备下述几个条件:①内容具体明确;②向特定人发出;③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我国《合同法》第15条还规定了要约邀请的概念。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2款规定和第16条第1款的内容是一致的。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沉默和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合同法》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则可以不用通知的方式。一项承诺应具备下述几个条件:①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②对要约未做出实质性改变;③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

关于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间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并且承诺生效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的到达时间,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通知以进入要约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形式

《合同法》对合同形式未做要求。但其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三、合同解释

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之上的。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但双方当事人仍可能对合同的条款产生歧义,这就需要依据一定规则对合同的条款做出准确的解释。

《合同法》首次对合同的解释作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关于合同使用不同文字的解释,《合同法》要求以合同目的解释。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对语言差异,该通则规定,如果合同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文字起草的,若这些文本之间存在差异,则应优先根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字予以解释。

四、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1、62条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作了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例确定;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履行:①质量不明确的,按通常标准履行。所谓通常标准,是指同类或类似标的物的质量标准。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由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履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债务人负担。

五、违约救济

1.损害赔偿。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无论其违约程度、主观是否有过错,受害方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以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有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做、更换等措施。

3.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在违约后通过支付违约金达到救济的目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4.其他。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包括解除合同,以及定金的返还等。

课堂案件:

1.我国的某一外贸公司以“FOB大连”出口200包纺织品,装船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装船后,我方外贸公司在第3天向国外的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但是载运的船舶在起航后10个小时左右遭遇了恶劣天气,致使200包纺织品全部被海水浸湿。买方因为在第3天接到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于是要求我外贸公司承担责任。我方认为,货物被海水浸湿,这是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是我方责任造成的,风浪在越过船舷时就已经转移,损失理应由买方自己承担。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

请分析我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做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订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未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思考题:

1.试根据《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说明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为什么只有撤回而无撤销问题?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3.试述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4.何谓根本违反合同?它将引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的规定。

6.试释FOB、CIF、CFR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