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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定抵销的概述及效力

【摘要】:简单来说,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依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为的抵销。法定抵销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11] 根据抵销权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虽然在成立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均有不同,但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双方债权额价值相等的范围内债权消灭,不相等的部分仍然有效存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均已届清偿期,各自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抵销作为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因其可以导致自己债务的消灭,因而实质上属于债务清偿的一种替代方式,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清偿自己所负债务的方法。

在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抵销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对方当事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受动债权。抵销依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简单来说,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依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为的抵销。法定抵销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11] 根据抵销权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而合意抵销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根据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的抵销合同即可发生效力。

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虽然在成立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均有不同,但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双方债权额价值相等的范围内债权消灭,不相等的部分仍然有效存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

作为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抵销的独特价值作用在于:

(一) 便利当事人

抵销使双方当事人原本应当履行的债务无须实际履行即无须实际互为给付,只须观念上的给付,就能够产生清偿的效果。抵销既可以简化交易过程,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求偿、分别履行带来的麻烦,又可减免履行费用,节约交易成本,[12] 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是一种消灭债的简便、经济方式。

(二) 保护债权人

任何一个债权都有不能受偿的风险,即便是有担保物权或保证人的债权,也有可能因为担保标的物毁损灭失或保证人破产而最终无法受偿。唯有在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债务、相互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双方的债务因为抵销而消灭的同时,双方享有的债权必定会因此而实现,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抵销具有保护债权人的作用。[13] 抵销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在债务人破产时体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甲乙两家公司有业务往来,互负债务,在乙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如果甲公司清偿了自己的债务,则甲公司为清偿而给付的财产,将会被当作破产财产在众多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这样的结果会造成甲公司的债权难以实现,对甲公司十分不公平。因此在乙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以避免破产清算的按比例分配给自己的债权带来的风险,从而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破产抵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有关破产抵销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