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海商法第5版: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海商法第5版: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摘要】: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范围。

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不能管辖,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管辖制度。根据《海诉法》,以下案件由特定海事法院专属管辖:①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②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③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上述第2项表明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所引起的索赔诉讼,由损害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该条款中的管辖连接点并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即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确定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措施地三个管辖连接因素,目的是尽可能将所有实际影响或者潜在影响我国管辖海域行为的相关纠纷均纳入我国海事司法管辖范围。[3]

在陈某诉新韩投资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陈某认为被告的“宙斯”轮在广东省合山曰岛东面海域受台风“黑格比”影响触礁,船体断裂,燃油大量泄漏,造成严重污染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污染造成的养殖损失。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范围。

《海诉法》关于上述所称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的是什么并不明确,为此,《海诉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海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还明确了上述的“合同履行地”指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