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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义务与连带责任

【摘要】:(一)承包人的义务1.接收发包人监督检查的义务发包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发包人不能滥用监督检查权,不能因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工程的正常作业。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承包人没有及时通知发包人,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一)承包人的义务

1.接收发包人监督检查的义务

发包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发包人不能滥用监督检查权,不能因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工程的正常作业。如果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人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拒绝。

2.承包人在工程隐蔽前的通知义务

在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尤其是一些需要隐蔽的工程,如为一项整体工程而铺设的自来水、煤气等地下管线工程。对这些隐蔽工程的检查一般要先于主体工程,因为如果与主体工程一同检查,则需要重新开挖,揭去隐蔽工程的泥土等覆盖物,必然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承包人没有及时通知发包人,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总承包人和第三人对于其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