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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合同法》成果

【摘要】:对于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受托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受托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

(一)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具有以下含义: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在情势紧急时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这一例外规定,旨在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为依托,开辟特殊情况下实现委托合同目的的新途径。

(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为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在转委托关系中,该被委托的第三人叫次受托人。

在转委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和次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下:

第一,委托人应向该次受托人支付报酬、发布指示、预付费用等。

第二,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选任合适的次受托人以及恰当指示次受托人的义务。

但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所进行的转委托,应当在法律效果上视同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

例如,受托人在为委托人与他人签约的前一天受了重伤,而该约定对委托人而言又至关重要,为不损及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委托另外的人替自己去签约。这时视为委托人同意,但受托人应及时将这一情形告知委托人。

第三,次受托人负有依原委托内容和指示行为的义务,其直接向委托人负责。

(三)报告处理情况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定期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若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例如进行有障碍、情势变更等,受托人也应随时汇报。

委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主动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

因受托人怠于报告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由受托人承担。

(四)财产转交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也不管是由次受托人取得的,还是由受托人自己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五)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因违反注意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欠缺此注意,即为有过错。对于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里,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负责任。

2.因越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超越授权而处理事务时,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转委托中的责任

第一,受托人选任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4.因未及时报告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变更指示后,负有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否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5.连带责任

委托人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一件或一系列委托事务,若其中一个受托人或数个受托人违反受托人的义务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受托人之间为连带责任。

如果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受托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