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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县廷机构与监察制度

【摘要】:“案秦汉之县,即古之国,令长即古国君,与民不相及”4。前已述县令长与侯国相的基本情况,下文主要介绍县廷机构属官的内容。秦至汉初,县令史是各县属吏的通称,县丞、尉也有属吏,称为丞史、尉史、县令的属吏则曰令史。

第三节 秦汉的县廷机构

一、县令长与侯相

县是郡下的一级行政机构,春秋已经普遍设置,秦孝公时将全国划为(65)1个县。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县的大小以万户为单位,万户以上县的长官称为县令,万户以下县的长官称为县长。汉朝在县一级单位有不同的名称,其数量巨大,此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邑、道、侯国千一百八十。”(66)汉承秦制,县的长官也称为县令与县长,县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县长秩五百石、三百石不等。县的令长由皇帝任命,县的行政官署称县廷,如《后汉书·郭太传》记:“(郭太)早孤,母欲使给事县廷。”(67)与郡府一样,在县的辖境之中,其地位极为尊崇。如据《后汉书·左雄传》左雄上疏陈事曰:

今之墨绶(县令、长)犹古之诸侯,拜爵王庭,舆服有庸。注:墨绶谓令长,即古子男子国也。(68)

县有县廷,其地位相当于先秦分封时期的子男之国,秦汉虽行郡县之制,但仍受两周封建制影响,地方大吏虽然没有贵族身份,但就职权来说则与古诸侯相当。“案秦汉之县,即古之国,令长即古国君,与民不相及”4。县令长之专掌一县政权。如据《后汉书·百官志五》记载:

皆掌治其民,显养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69)

县廷是县级行政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县的治民之官,既有对县中民众的责任,也有对上级郡国的责任。此外,县令长还有贡士之权。如《后汉书·鲁恭传》载:“(鲁恭)拜中牟令。……诏百官举贤良方正,恭荐中牟名士王芳。帝……礼之如公卿所举。”(70)

西汉初期推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制,地方二千石,特别是王国相有监察诸侯王的职权,而在县一级单位中,分封在县里的列侯,朝廷也为之置相,以这些侯相担任治民之官,同时监察着列侯们。如《后汉书·窦融传》云:“宪及笃、环皆遣就国。帝以太后故,不欲明诛宪,为选严能相督察之,……迫令自杀。”(71)东汉曾秉有国政的外戚窦宪在侯国中,受到了侯相的严密监察,最后被迫自杀,这里也表现出侯相在监察列侯时权力极大。

侯国设相,秩次与相应的令长相同,职权地位也与县令长相当,“尹湾汉简所列出的38个令长相中,四百石相有4个,三百石相有14个。也就是说,在尹湾汉简所记载的时代,东海郡的县级行政区中有47%以上为侯国,侯国相也就成了令长群体中一个数目非常庞大的部分”(72)

二、县廷主要佐吏

县令长掌治县内民众,县的辖境有如古代诸侯之国,县令长在境内拥有最高权力,其地位有如古代封君。县令长对其下属吏有直接的控制权,县廷有如郡府,是县级地方的“朝廷”,县的官吏要定期到县廷汇报民情政务。

县廷机构有如郡府机构,其属官按职位高低分为佐官与属吏两类,县的佐官主要是县丞、县尉,县的属吏,主要是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吏”,另有乡亭部吏,是县廷吏员出部在外者。前已述县令长与侯国相的基本情况,下文主要介绍县廷机构属官的内容。

(一)县廷佐官

县令长的佐官包括县丞与县尉,犹如郡有丞与都尉,由朝廷直接任命。秦朝,县置有守、尉、监三官,如《史纪·始皇本纪》记载秦二世元年事:“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丞以应陈涉。”(73)县丞、县尉,秩高者四百石,秩低者二百石,地方诸县例置丞一人,尉则视县的大小,置一人或二人。如应劭《汉官仪》的说法:“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74)京县如西汉长安县、东汉洛阳县等因地位重要,职任繁多,置丞时不止一人,县尉也超出二员之限。如《唐六典》卷三〇,注曰:“后汉洛阳置四尉,皆孝廉作,有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尉。”(75)县尉分部,在县域内划分管辖的区域。

据严耕望先生利用居延汉简的成果表明,县或特置有狱丞,专典讼狱;又特置有马丞,专理马政。“盖汉世特重刑狱与马政故特置之”(76)。与县廷一级,侯国又有侯家丞,每侯国置一人,辅助侯国相处理政务。《尹湾汉墓简牍·东海郡吏员簿》对东海郡所辖诸县长吏人员设置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读者可参详之。

《后汉书·百官志》有关县丞的职掌:“丞署文书,典知仓狱。”(77)县丞仍然主要与文书打交道,帮助县令长处理各类政务文书,并典知仓库及狱讼事。县尉职主督捕盗贼,维护县域内地方治安稳定,分部督察管理,有独立于县令长的办事场所。如《水经·江水注》:“阳岐山……东有城,故华容尉旧治也。”

县丞与县尉虽由朝廷任命,在朝廷中央看来,这是一种命卿行为,丞、尉任命之后,则要接受县令长的指挥控制,在县令长看来,他们和县自辟之吏没有太多不同,也是县廷的属吏,如《汉书·百官公卿表》记曰:“(县令、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78)又《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规定诸郡县长吏的官秩情况:

秩各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司空、田、乡部二百石。(简45O号)

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田、乡部二百石,司空及(卫)官、校长百六十石。(简463-464号)

秩各三百石,有丞、尉者二百石,乡部百六十石。(简466号)

丞、尉由朝廷任命,秩位四百石至二百石不等,与县自辟的斗食佐吏存在禄秩差别,县令长视其为吏,朝廷命之为官,这也说明在汉朝,为官为吏,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其评价标准也存在不同。

(二)县属吏

属吏由县长官自行辟属,秩位百石以下。秦至汉初,县令史是各县属吏的通称,县丞、尉也有属吏,称为丞史、尉史、县令的属吏则曰令史。此据卫宏《汉官仪》卷上的说法:“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尉吏曰尉史。”(79)令史可谓县令之史。

县廷分曹理事,其分曹情况略如郡府,这样一种分曹理事的制度,在三公府、郡府、县廷都存在,诸曹属吏只对府主负责,其工作职能性质相似,具有相似的结构,在各自不同的政治领域内展开政治活动。

属吏包括职吏与散吏两类,职吏按职权地位高低分作掾、史、佐史、书佐、循行、幹、小史诸职。县廷属吏按其组织体系和职能性质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纲纪之任,如功曹、廷掾。功曹统管诸曹,廷掾相当于郡府五官掾,有祭祀之权,兼有分部监察乡部的责任。(二)门下之职,如主簿、主记室、录事、门下游徼、门下贼曹、门下掾、史、书佐、循行、幹、小史、门下祭酒与议曹等。在县廷中帮助县令长处理专门政务。(三)列曹掾史,如户曹、时曹、田曹、水曹、金曹、将作掾、市掾、集曹、法曹、兵曹、塞曹、尉曹、辞曹等,分曹处理政事。其下又有散吏,包括祭酒、从掾位、从史位等。其属吏的设置情况与郡府相似,在职任分工上也大致相仿。

县廷属吏主要活动的区域在县境之内,只需要对县令长负责,县廷内部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政务组织系统。或由郡府自下向县廷派遣监察吏员,获取县内情况。虽然县的属吏直接责任的对象是县令长,县在皇帝诏令法规的要求下,有向上汇报县境行政执行情况的责任,而郡的长官也有监察地方行政执行情况的责任,在县廷与郡府之间,二者建立彼此联系,主要通过县廷自上向郡府派遣上计吏,而由郡府向下派遣监察官员进行监督。上计吏所携计簿,包括县廷诸吏行政执行的政绩成果,郡府所设诸曹吏员,与县廷诸曹吏员间存在间接的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