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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独立审前程序的优化与制度回应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发端于民事诉讼,目前未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而代之以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大环节。立案登记制实施由此带来庭前审查功能的弱化,使大量不具备实体争议的案件直接进入庭审程序,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涉及实质性的诉辩交锋与审查,大多也终结于程序性裁定而非实体判决。

刘之玮[42] 黄 晨[43] 吴贤奔[44]

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以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

——哈耶克

摘 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 年修订)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推行的背景之下,行政案件出现激增的现象,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也高速增长。本文从调研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入手,对该现象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对其深度剖析,结合域外经验构造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行政案件庭前审查制度。通过该制度处理大量不具备实体争议的案件,快速提升庭审效率,解决目前行政案件激增的困境。

我国行政诉讼发端于民事诉讼,目前未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而代之以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大环节。庭前准备一般解决一些辅助性、事务性事项,而诉权争议、程序争议等内容则与实体争议一样,需要在开庭环节中解决,造成许多案件通常都要经过多次开庭。这种断断续续的庭审方式,被学者形象地称为“牙科医师治疗”[45]或“五月雨式的审理,淅淅沥沥,总也下不透彻”。[46]其结果不仅削弱了庭审实质化,也降低了诉讼效率。立案登记制实施由此带来庭前审查功能的弱化,使大量不具备实体争议的案件直接进入庭审程序,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涉及实质性的诉辩交锋与审查,大多也终结于程序性裁定而非实体判决。与此同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使案件受理数量激增,更加激化了“人案矛盾”,如何提升庭审效率不仅是行政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成为法官迫切的现实需求,并引发了法官的“自发”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