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审前程序改革需完善,均衡考虑制度成本与精确性

审前程序改革需完善,均衡考虑制度成本与精确性

【摘要】:[6]这意味着审前程序的制度改革,其他私力救济方式导入的制度改革也应当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的同时予以考察。因此,在立案登记制的制度设计中,需要根据制度成本与制度精确性的均衡视角来完善制度细节。[9]就像任何一项制度改革不可能也做不到一蹴而就,在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框架之下应当更注重制度细节的渐进式改革。

司法制度的运行过程也是一个伴随公共资源消耗的过程,司法制度是由全体纳税人的财力供养支撑建立的。如果对司法这一过程的制度成本不予以约束,将增加无谓的消耗在公共资源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减损其他公共领域的支出,从而降低其他领域的社会福利。公共资源的配置总是力求平衡,不可能无限度地倾向任一领域。所以司法机关能够利用的公共资源是有限的,投入过多的司法资源,无限制地保护个别私权,不仅损害纳税人的整体利益,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启动司法程序时需要考虑司法资源利用的实效性。[4]正如苏力所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的一道防线,但这不意味着,也从来没有人说,司法是唯一的正义防线,或司法是最正义的防线。[5]立案制度的改革就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且还关乎诉讼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的安排。如果来者不拒,则可能造成诉讼爆炸,实际上更无法有效保护诉权。[6]这意味着审前程序的制度改革,其他私力救济方式导入的制度改革也应当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的同时予以考察。

对国外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情况有许多学术探讨,但我们往往忽略了国外制度产生的社会环境,一方面,他们有较为完善的审前制度,有数据表明,在美国,95%左右的案件都是在审前准备阶段通过和解得以解决,只有剩下5%左右的案件才进入庭审阶段;[7]另一方面,在法治观念发育较为完善的国家,公民的法律素养较高也较少有滥诉或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而这种软性的制度成本在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中却是不能忽视的制度成本。

因此,在立案登记制的制度设计中,需要根据制度成本与制度精确性的均衡视角来完善制度细节。需要考虑到几个方面因素的均衡,包括公民的诉权与司法权力的均衡、司法资源与诉权保护的均衡、制度改革与制度基础的均衡。[8]正如最高院在解释制度设计的细节时一再强调的那样,“人民法院受理机制虽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但这并不意味法院对诉无须审查,更不意味法院包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纠纷。要在中国现阶段国情视野下理性看待登记立案,充分认识法治现状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充分理解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9]就像任何一项制度改革不可能也做不到一蹴而就,在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框架之下应当更注重制度细节的渐进式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