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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评估与保障措施

【摘要】:如该裁判官认为被控人精神不健全,因而无能力辩护,其须记录一项表明此意的裁断,并须将案件的进一步法律程序押后。但除非按照联邦总统根据《精神卫生法》所订立的规则,否则不得作出将被告拘留在精神病院的命令。该委员会应正式调查必要证据判断病患者的精神状态,并向该联邦总统报告,该总统可命令释放或拘留其认为必要的人。

464.【被告是精神病患者的案件的程序】(1)当主持调查或审讯的裁判官有理由相信被告精神不健全,因而不能为自己辩护时,裁判官须调查上述不健全的事实,并须安排该人接受区域市政局的民事外科医生或联邦总统所指定的其他医生的讯问,然后须随即以证人身份讯问该人或该人员,并须将讯问简化为书面形式。

(1A)在进行该等讯问和研讯之前,裁判官可按照规定或第466条处理被告人。

(2)如该裁判官认为被控人精神不健全,因而无能力辩护,其须记录一项表明此意的裁断,并须将案件的进一步法律程序押后。

465.【由分区法院或者高等法院处理的案件中的被告为精神病患者时的程序】(1)如任何被交付会议法院或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审讯的人,在其审讯中觉得其精神不健全,因而无能力为其辩护,则陪审团或高等法院在一审中,须审核该人精神不健全及无行为能力的事实,而如陪审团或法院(视属何情况而定)信纳该事实,则法官须记录一项表明此意的裁断,并须押后该案的进一步法律程序。如果有这类情况的话,需要将其释放。

(2)对被告精神不健全、无行为能力的事实的审判,视为法庭审判的一部分。

466.【释放等待调查或审判的精神病患者】(1)凡被控人被裁定精神不健全而无能力为自己辩护,则不论该案件是否可保释,裁判官或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均可在有足够证明的情况下释放被控人。但须给予该人妥善照顾,并须防止该人对自己或任何其他人造成伤害,以及在裁判官或法院或该裁判官或法院为此而委任的人员被要求出庭时,给予该人出庭。

(2)如裁判官或法庭认为该案不应保释,或如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则裁判官或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命令将被控人按其认为适当的地点及方式进行安全羁押,并须将所采取的行动向联邦总统报告。

但除非按照联邦总统根据《精神卫生法》所订立的规则,否则不得作出将被告拘留在精神病院的命令。

467.【恢复调查或审理】(1)每当根据第464条或第465条押后研讯或审讯时,裁判官或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可随时恢复该研讯或审讯,并规定被控人出席或被带到该裁判官或法庭席前。

(2)当被控人已根据第466条获释放,而其出庭担保人向裁判官或法院为此而委任的人员出示被控人有能力提出抗辩的证明书,即应收取为证据。

468.【被告出庭时的程序】(1)当被告人出现或再次被带到裁判官或法院(视属何情况而定)席前时,裁判官或法院如认为被告人有能力提出抗辩,则须进行研讯或审讯。

(2)如裁判官或法庭认为被控人仍无能力提出抗辩,则裁判官或法庭须按第464条或第465条的规定重新行事。(视属何情况而定)如发现被控人精神不健全而无能力提出抗辩,则须按照第466条的条文处理该被控人。

469.【当被告似乎已经精神失常】当被告人在研讯或审讯时看似健康,而裁判官从他席前所提供的证据,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的作为,如属健康,则应被定罪;而被告人在作出该作为时,因精神不健全而不能知道该作为的性质,或该作为是错误或违反法律的,则裁判官须继续处理该案,如被控人本应向会议法院或高等法院交付审判,则将其送交会议法院或高等法院(视属何情况而定)审讯。

470.【以精神失常为由宣告无罪的判决】任何人在被指控犯有罪行时,由于精神不健全,无法知道构成该罪行的行为的性质,或该行为是错误的或违反法律的,而被判无罪,调查结果应具体说明其是否实施了该行为。

471.【基于此种理由被宣告无罪的人应被安全拘留】(1)每当该裁定述明被控人犯了所指称的作为,如非因被裁定无行为能力而构成罪行,则在其席前进行审讯的裁判官或法庭,须命令将该人按该裁判官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地点及方式被安全羁押,并向本联邦总统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但除非按照联邦总统根据《精神卫生法》所订立的规则,否则不得作出将被告拘留在精神病院的命令。

(2)联邦总统可根据第466条或本条的规定授权负责监狱的人员根据第473条或第474条履行监狱监察长的全部或任何职能。

472.***

473.【精神失常的囚犯作为被告能为自己辩护时的程序】如该人因第466条的规定而被拘留,而该人被拘留在监狱内,则监狱总督察或(如该人被拘留在精神病院内)该精神病院的访客或其中任何两人须证明,在他或他们看来,该人有能力提出抗辩,则他须在裁判官或法庭指定的时间,在该裁判官或法庭(视属何情况而定)席前提出,而该裁判官或法庭须根据第468条的条文处理该人。而上述督察长或访客的证明书,须予收取为证据。

474.【根据第466条或第471条拘留的精神病患者被宣布可以释放的程序】(1)如该人根据第466条或第471条的规定被拘留,督察长或访客须证明,根据其判断,该人可获释,而不会对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伤害,联邦总统可随即命令将其释放或拘留,或将其转移到公共精神病院,如果该人尚未被送至该精神病院,可命令将其转移到精神病院,可任命由一名司法人员和两名医务人员组成的委员会执行。

(2)该委员会应正式调查必要证据判断病患者的精神状态,并向该联邦总统报告,该总统可命令释放或拘留其认为必要的人。

475.【将精神病患者送交其亲戚或朋友照看】(1)凡根据第466条或第471条的条文的任何亲属或朋友欲要照顾被扣留的人,联邦总统可应该亲属或朋友的申请,并在提供令联邦总统满意的保证后,将其交付该人。

(a)妥善照顾并防止伤害自己或任何人;

(b)在联邦总统指示的时间和地点出示以供视察;

(c)如属根据第466条规定的被扣留的人,则须将该人送交其亲属或朋友。

(2)如被如此交付的人被控任何罪行,而该罪行的审讯因其精神不健全及无行为能力作出抗辩而被押后,而第(1)款第(b)项所提述的视察人员在任何时间向裁判官或法庭证明该人有能力作出抗辩,则该裁判官或法庭须传唤获交付被控人的亲属或朋友,视察人员的证明书在该裁判官或法庭席前向被控人出示,而在该等出示后,该裁判官或法庭须按照第468条的条文进行审理,而该证明书须予收取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