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打破固化思维的垂直与水平思考

打破固化思维的垂直与水平思考

【摘要】:(一)垂直思考与水平思考1.传统法律逻辑思维的垂直思考特性“以规则为中心”很强调“逻辑”。〔2〕Bent Flyvbjerg,Making Social Science Matter:Why Social Inquiry Fails and How it Can Succeed Again,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0-24续表“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教义学依赖概念、抽象规则,注重对规则和具体案例的个别情境、特定要素进行分解性的分析,这种去背景化的、片段式的教学方式适合初级阶段的学习,但不适宜于培育持续性的、深度的思维能力。

(一)垂直思考与水平思考

1.传统法律逻辑思维的垂直思考特性

“以规则为中心”很强调“逻辑”。其所说的逻辑通常是指演绎式的三段论法律推理:大前提(法律规则),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法律判断)。

当感觉法律规则不够严密,需要对其进行解释以将某些个案“涵摄”进规则时,就需要各种诠释论证方法来定义解释大前提。

当演绎不够用,出现所谓法律空白、漏洞时,还会用到归纳式的类推逻辑,将超越规则范围的个案以事实特征的相似性为依据放到已有规则处理范围之内来解决。事实上,既定的法律规则也是从行为事实的多种特征中拣选出几个来作为标准刻度用以确定事实类型给行为定性,类推不过是重新借用了法律规则生成所用的类型化手段。

总的来说,上述方法遵循同一逻辑,就是尽量通过对大前提包含的概念、理念和小前提涵括的类型、特征加以解释,将大前提、小前提圆满化,合理化最后的结论,以坚持三段论,坚持演绎方法。演绎,不仅是用于个案判断的法律逻辑,也是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这种思考方式是垂直思考,以既定的前提推出在该前提下被认为是合理的结果。由于它只关注与大前提、小前提解释相关的信息,不理会其他信息,从而具有封闭性,蕴含对其他思考路径的否定,排斥更多的可能性,可以回顾一下图6.4和图6.5的对比。

2.相较于垂直思考,水平思考具有的优势

垂直思考是一种对系统外部信息缺乏敏感性的思考方案,适宜于处理从定点沿着固定路径传导到另一定点的技术型问题,但无法超出这一短链条的封闭技术体系观察问题得出洞见,更无法发现未曾发现的问题。而水平思考则更擅长应对垂直思考无法应对的问题。

垂直思考

水平思考

图1 垂直思考和水平思考差异〔1〕

〔1〕[英]爱德华·德博诺:《水平思考:如何开启创造力》,王瑶译,王琼审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2页。

水平思考打破固定路线的掣肘,对所有相关或被框定为不相关(相关或不相关的标准是设定的,可变换)的信息都保持敏感性,不断变化的各种因素都可能在任何一个环节,以不同于以往的方式发挥作用,改变问题的性质,改变问题解决方向和手段。这种开放性的思考模式,不否定路径不同的思路,能够激发思维跳跃、更多的可能性,是获取长链条(普遍联系)洞见,发现被忽视的问题的方式。

回想图6.1和图6.2,是不是感觉它们有些凌乱,像是没有整理好的毛线团?因为社会是如此复杂,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有诸多因素绞缠其中,我也只能给出某些能影响事物发展的关键因素和作用路径。至于,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中,面对具体问题时,到底哪个或哪几个因素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这些因素通过什么样的路径发挥作用,都需要作具体研究。不要因毛线团的凌乱而把它当作错误的图画,否定它,而要将它当成未完成的图画,我们随时可以结合自己的思考添上几笔修正、充实它。

对哪一类思考方式更为重视,影响专业的定位。如果坚持“以规则为中心”框架下的垂直思考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法学可以被定义为应用型专业。如果重视水平思考,毫无疑问,法学肯定不能被简单地定性为应用型专业。面对专业定位问题,你们会作出什么回答呢?

3.从依赖概念、规则的学习到沉浸学习

学习有递进层次,初级阶段依赖概念、规则对表象特征作出一定了解,但深度思考需要抛开既定规则,避免视野僵化。

Dreyfus的能力获取阶段性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学习阶段的心理特点,以更好地探索如何提升思维层次,而Bent Flyvbjerg针对Dreyfus模式所作的进一步发展较为贴合社会科学的特质。我尝试结合前两者的看法,立足于法学教育的特点提出我的观点。需要指出的是,追求高层次的思维能力是法理学习的意义所在:

表1 阶段“一”表示初级层次,阶段“五”表示最高层次

〔1〕Stuart E.Dreyfus,Hubert L.Dreyfus,“A Five-Stage Model of the Mental Activities Involved in Directed Skill Acquisition”,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35125013_A_Five-Stage_Model_of_the_Mental_Activities_Involved_in_Directed_Skill_Acquisi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5日。
〔2〕Bent Flyvbjerg,Making Social Science Matter:Why Social Inquiry Fails and How it Can Succeed Again,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0-24

续表

“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教义学依赖概念、抽象规则,注重对规则和具体案例的个别情境、特定要素进行分解性的分析,这种去背景化的、片段式的教学方式适合初级阶段的学习,但不适宜于培育持续性的、深度的思维能力。法理思维需要的、培育的是高层次的思考能力,借此能力可从整体上把握社会问题,洞察问题根源,结合长远价值目标来调整行动方向,在此基础上才能深入理解法的产生发展变化过程,法可以发挥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理思考内在地要求不能局限于规则和个案的要素分析,而要尽可能拓展视野,培养把握宏观社会情境的长远眼光和突破既有认识框架的探索能力,尤其需要哲学层次上的引导,将法学和社会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联结起来认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