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区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为特色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秩序将在未来有效促进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过去以竞争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并不是一种良性的知识产权秩序,其中蕴含着发达国家的霸权主义和过度赋予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任务,而基于正义价值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应当与它们的发展阶段相匹配,以知识创造为评价基础的知识产权理念和制度应当由国家主权独立为基础的政治环境创造,而非仅仅依靠外来的政治压力被迫同意。......
2023-07-06
知识产权国际经济和政治是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在利益博弈、政权稳定需求之下解决知识利益问题的必经之路。两次世界大战形成的殖民地与宗主国的关系在殖民地脱离宗主国之后仍然留有痕迹,并在国内及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中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与思维模式,进而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国内转移方面形成一致的合作空间。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需求还产生于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频繁进出及大量贸易往来等事实之下,跨国公司对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统一和无缝接轨的需求。
脱离宗主国之后的殖民地,大部分延续了宗主国留下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成为殖民体制对于殖民地最重要的“馈赠”之一,[83]并影响了殖民地在之后的知识产权秩序和国际利益中被动代表和站队。从国际层面来看,知识与文化联系密切。发达国家主张及提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理念在向世界传达的同时,也携带着将文化和其政治理念传达到其他领域的效果,基于语言及长期殖民的基础,最容易的就是向其之前的殖民地进行传输。这种效果不是自然发生的事情,是发达国家意图提升其政治影响力和国际主导力的政治行为。它们借着知识产权立法有利于国家科学文化的发展等理念,软硬兼施地将符合其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则以“合作”的形式输入到发展中国家。表面上看,它们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新鲜的饮食文化、先进科技等,实际上在这种合作的深层次镶嵌的仍然是其希望这些国家能够继续站队与在国际上支持它们的隐性条件等。
知识产权国际层面的合作,可以分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南北合作”,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北北合作”、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南南合作”。“南北合作”,抑或称为全球合作,是一种显失公平的合作,与其称之为合作,不如称之为“不平等的合作”。当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开展仍然离不开利益的分配。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呈现出的利益互换特点明显。看似平等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带有非常明显的利益交换、挟制色彩,如虽然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但它们仍旧不得不以其他利益换取知识产权产生的损失,事实上这种交易带给发展中国家的好处远远不及TRIPs协议带给美国和欧盟的好处。[84]之所以低收入国家最后同意了一个减损其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福利的知识产权规则,是因为这些低收入国家希望能够以此换来其在农业和纺织方面的出口利益以及避免美国“301条款”的惩罚。[85]“软”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同样以“不平等”为鲜明特征,这种不平等尤其以国家之间的政治共识和阵营为风向标。虽然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一定的宽限期,但综合来看,这些国际公约仍然呈现出实际的“不平等”,主要可以概括为如下两点:第一,明显的利益交换实质上为“利益挟持”。如在TPP制定过程中,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家,在公约中大大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可以从该公约其他部分获得“利益”的国家仍然愿意接受这种知识资源上的牺牲。比如越南作为纺织品大国,原则上可以通过零关税在纺织工业的出口及市场份额上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秘鲁则可以在羊驼毛等农、牧、渔业产品的出口上获得“利益”。[86]第二,知识产权合作中民主缺失。纵观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其并不是在民主对话(democracy dialogue)的基础上产生的国际规则,而是在几个发达国家“操控”之下产生的“利己”规则。这种国际合作模式下的规则的形成,民主性的体现略微逊色。
然而,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两个知识产权合作对象相比,在“北北合作”与“南南合作”中,知识产权利益相对来讲具有更大的公平分配空间,势均力敌的政治地位与相对一致的政治价值观念非常有利于它们之间的平等对话及共识达成。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区域性知识产权条约,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法语非洲国家、安第斯组织等分别在相关区域达成了知识产权区域协定。[87]这两种知识产权模式虽然更为顺利,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讲契合度也更高,双方的共识也更容易达成,但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知识产权国际发展风险。在知识产权强强合作及弱弱合作过程中,极容易形成知识产权区域分化的利益共同体,且夹杂着强弱合作的知识产权文本的存在及最惠国待遇原则,对知识产权弱国来讲具有更大的知识利益被“剥夺”的可能性。此外,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南合作”中,虽然知识产权障碍相对较小,但是弱弱合作的效果仍然较为有限,在一些政治利益上的趋同性也更容易形成地缘政治。我国近年来的“一带一路”也是“南南合作”的有益尝试,即通过合作来解决一定的贫困问题,进而维护双方之间知识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技术和知识资源的充分流动与转移。
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意义上来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及双边知识产权条约等带有的合作意义的知识产权规则仍然是当前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是具有强实施力的知识产权合作文本基础。显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实现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利益和国际市场的控制,[88]但是与此同时,“南南合作”更容易将发展中国家的意见集合起来,并建立相对利益趋同的利益共同体和知识政治需求,或许该模式的知识产权政治的成熟经验能够为未来知识产权国际层面的利益分布及调整带来新的代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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