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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格罗宁根大学关于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是依照荷兰《高等教育和研究法案》和《普通行政法案》而制定的,[14]既体现在校方制定且适用于全体学生的《学生章程》中,也体现在校方主管部门制定且适用于所有学院的相关规定,以及由二级学院制定并仅适用于本院学生的相关规定中,逐级实施,层层细化。
(一) 《学生章程》中关于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
根据WHW的规定,高校应当制定行政管理规则以处理学生申诉事项。[15]格罗宁根大学关于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首先体现在《学生章程》中。《学生章程》(Student Charter)是基于国家法律,特别是《高等教育和研究法案》(WHW第7.59条[16])而制定的,适用于格罗宁根大学的补充性规章,规定了学生与高校双方的总体权利和义务,[17]其中包括学生申诉权利方面的 规定。
1. 申诉的提出
学生申诉权利属于学生的法律权利,是WHW对高校学生权利的保护。学生有权对学校基于《学生章程》形成的决定提出申诉,但要在争议决定公布之日起的6周内提出。[18]
2. 受理机构
如果学生不同意学校的决定,可以向学生权利法律保护中心(Central Portal for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tudent Rights, CLRS[19])进行申诉,CLRS将申诉转交至考试申诉委员会(the Board of Appeal for Examinations, CBE)进行受理。[20]
考试申诉委员会是高校的独立机构,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关于特定事项的申诉。学生如果不同意二级学院主考人员、考试委员会[21]或入学委员会[22]根据WHW第7.60条作出的书面决定,可以向CLRS提出申诉。CLRS确保将学生的申诉转交到考试申诉委员会进行处理。[23]
3. 受理事项
考试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CBE)受理申诉的事项在WHW法案第7.61条中已有规定,但具体到格罗宁根大学,与WHW法案规定略有不同,主要受理学生对以下几方面决定提出的申诉: [24]
a. 考试分数和最终评估的分数;
b. 参加考试的资格;
c. 参加学位项目的资格;
d. 对参加学术讨论会资格的评审;
e. 对免除考试的审核。
4. 适用程序
申诉学生必须在有争议的决定公布之日起的6周内提出书面申诉。延期提出的申诉,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考试申诉委员会(CBE)将不予受理。
CBE受理申诉后不会立刻进入听证程序,而是将申诉事项转交至作出决定或拒绝作出决定的机构。该机构必须首先努力与当事学生达成协议(和解),并在3周内将此程序的结果立即通知CBE。只有当无法达成协议进行和解时,CBE才会启动申诉程序,安排听证。[25]听证程序依照WHW第7.61部分以及AWB第7.3部分的规定进行。
5. 处理结果[26]
CBE应当在提出申诉期限届满后的10周内进行申诉程序。申诉审查的结果有以下三种:
a. 不受理申诉: CBE不会就申诉问题进行裁决,例如已经超过申诉 期限;
b. 申诉没有事实根据: 决定或拒绝作出的决定是不存在的;
c. 申诉有效: 决定将被取消。涉事机构可以在遵守CBE决定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作出一个新的决定。CBE可以设定作出决定的时间。另外,在CBE规定的情况下,考试、最终评定、入学考试或者额外的调查必须重新进行。
如果学生对CBE作出的最终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的 6周内向海牙高等教育申诉特别法庭(CBHO)提出申诉,但要支付特别法庭的注册费用。[27]
(二) 校方主管部门关于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
格罗宁根大学主管学生申诉事务的部门主要是学生权利法律保护中 心(CLRS)和考试申诉委员会(CBE)。CLRS是受理学生申诉事务的部门,并不处理具体的学生申诉事务,只是将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转交至CBE,因此,不制定具体的规则。CBE是校方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的主管部门,由其制定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申诉处理的程序问题,即《格罗宁根大学考试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是在参照WHW第7.60、7.61部分以及AWB第7.3部分的基础上制定的,但比法律规定更详细和具体,操作性更强,便于在格罗宁根大学适用。有些内容与《学生章程》重合,但更侧重于细节方面的程序性规定。
1. 申诉委员会人员构成
委员会一般由14名成员组成,例如:
9名成员由教师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学院;4名成员由学生组成,分别来自上述学院;1名成员为主席,不是学校人员,必须满足地方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并隶属于司法部。
学校董事会任命其中至少一名成员为副主席。他必须满足地方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学校董事会、学院委员会的成员与监察员不能成为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或副主席。申诉委员会成员及董事会任命的替补成员任期3年,学生成员任期为1年。
申诉委员会一般会任命一位秘书,在主席指导下工作。应主席要求并由学校董事会与主席商讨后,可以任命1位或多位副秘书。秘书和副秘书应当符合地方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
应主席和秘书的要求并与之商讨后,可以任命1名或多名办公室工作 人员。
2. 受理申诉的事项
此处规定受理申诉事项的范围与WHW第7.61条的规定几乎一致,即与学分有关的决定以及是否通过最后的考试的决定;是否免考的决定;是否允许学生参加考试的决定;是否允许学生进行补充研究的决定;主考人员的决定;考试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允许学生参加培训课程的决定。
3. 申诉的提出与驳回
当事人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提出申诉,也可以针对违反法律的决定提出申诉,但应当在相关决定公布之日或拒绝接受相关决定之日起的6周内提出。超过6周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诉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向学生法权利律保护中心(CLRS)提出申诉。如若在申诉期限内向主考人员或其他校方机构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当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a. 申请人姓名、地址、住址;
b. 申诉日期;
c. 明确描述引起申诉的决定内容,如果可能的话提交关于决定的复印件,或者描述申诉所针对的决定的内容并明确说明申诉申请人的观点;
d. 申诉的理由。
申诉委员会主席应当在秘书的协助下审查申诉申请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则。如果主席认为申诉申请书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秘书应当立即通知申诉申请人,说明缺漏之处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充或修正,否则,暂停计算申诉处理的期限。
4. 和解
如果申诉针对的是学院作出的决定,申诉委员会秘书将代表主席,根据WHW第7.61部分的规定,向学院考试委员会主席发出通知,要求相关机构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是否能够就纠纷达成和解。如果申诉直接针对的是主考人员作出的决定,则要求考试委员会迅速处理,是否能促成双方和解。如果申诉针对的主考人员是考试委员会成员,则不能参与评议过程。
要求和解的通知应当包括具体要求,秘书应当确保该通知立即送达申诉申请人。和解的期限为3周,并提交和解的结果与相关文件资料。
如果不存在和解的可能,考试委员会主席应当自收到和解要求通知之日起的3周内要求相关机构或主考人员说明情况。秘书应当确保将情况说明的复印件送达申诉申请人。
申诉委员会主席认为如果有必要了解相关材料,相关机构、人员以及主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如果进行和解的意图无效或者将严重损害申诉申请人利益,申诉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停止和解,并说明原因。
5. 申诉的简单处理
下列情况,无须召开听证会:
a. 申诉没有正当理由;
b. 申诉不予受理;
c.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6. 听证会的准备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申诉委员会主席将与两名成员组成议事小组(听证小组)共同审查申诉案件。对于复杂案件,主席将与4名成员组成议事小组(听证小组)共同审查申诉案件。在每个案件中,都必须有学生成员参与审查。主席缺席,应由副主席代替履职。如果由主席任命的成员无法参加审查,则由主席另选他人代为参加。秘书应当将上述人员构成情况立即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基于事实或材料,认为议事小组(听证小组)组成人员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可以自接到听证会通知后3日内提出质疑或者要求更换组成人员。其他委员会成员应尽快决定是否接受质疑或更换成员。如果需要,还可以通过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质疑或更换组成人员,则由申诉委员会主席选任其他成员。如果质疑申诉委员会主席或者要求更换主席,则由副主席替代。
组建议事小组(听证小组)后,主席将立即决定对申诉案件开始进行初步调查,秘书全程协助工作。
申诉委员会在初步调查期间,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a. 为初步了解情况,要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信息;
b. 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书面信息;
c. 可以要求专家提供意见;也可以要求专家提供书面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
d. 如果当事人一方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其进一步提供书面 信息。
申诉委员会当然可以或应当事人请求,要求受到纠纷直接影响的第三方当事人参与申诉程序,并予以通知。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向申诉委员会请求介入或加入一方当事人。如果申诉委员会批准其请求,则申请人可被视为一方当事人。申诉委员会可以决定合并审查案件或分别审查案件。
一旦申诉委员会认为通过初步调查掌握的事实已经足够解决问题并且决定有必要告知这些事实信息,主席即可决定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秘书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10日立即通知所有与会的当事人。
听证会召开前10日,当事人可以提交更多的信息。秘书应当确保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任何新信息的复印件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所有与程序有关的资料均须存放在申诉委员会秘书处至少一个星期以供所有人查阅。秘书在听证会上将资料提供给当事人。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主席可以决定将非常个人化的信息仅提供给当事人查阅,因为这些信息需要保密。
7. 听证会的召开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在特殊的案件中,出于重要原因的考虑,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秘密进行。在不违反既有规则的前提下,主席有权最终决定听证会召开与进行的方式。
主席宣布听证会的召开、结束,并主持听证会的进行。主席应当确保听证会能够正确、有效地处理事务,直至作出决定。秘书应当全程记录程序的进行。
在听证会召开期间,各方当事人在主席允许的情况下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可以通过主席向对方提问。当事人在听证会期间可以改变申诉的内容、观点、理由,除非听证小组认为这种改变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当事人参加听证会时可以聘请律师或顾问,以代替当事人(提问或回答)。申诉委员会当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要求证人和专家出席听证会。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被通知参加听证会,但却未出席听证会,或者双方均未出席听证会,听证会依然可以继续进行。如果听证小组成员无法全部出席听证会,则听证会无法召开。主席将决定推迟至其他时间召开。秘书应当尽快通知当事人另行召开的时间。
申诉委员会当然可以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延长、暂停处理期限或者由主席决定在另一特殊时间进行。如果主席决定暂停会议至某一特定时间再召开,秘书应尽快通知当事人召开时间。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如果听证会结果显示调查不充分,则申诉委员会可以决定延长听证会期限,可以引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延长听证会期限,秘书应尽快通知当事人具体时间。
听证会期间,听证小组的正式书面文件要提交给申诉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因此这些文件及文件中载明的各方观点和态度均可能被知晓。
8. 决定的做出
在听证会结束前,主席应宣告作出决定的时间。决定应当自听证会结束后的两周内作出,即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周内作出。申诉委员会最多可将这段期限延长4周。秘书应确保及时通知当事人。
听证小组应秘密讨论并作出决定。听证小组的决定只能基于这样一些资料,即可供查阅并在听证会上出示的材料,或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对对方不利的材料以及听证小组在听证会期间形成的正式书面材料。在所有案件中,听证小组成员应在主席主持下各自发表意见,从最年轻的成员开始,主席最后发表意见,然后投票作出决定。秘书将听证小组成员的观点和态度转达给申诉委员会成员。
如果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则全部或部分撤销引起申诉的原决定。做出原决定的机构或主考人员有必要在限定期限内依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要注明日期且包括以下内容:
a.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律师的姓名;
b. 做出决定的理由;
c. 决定的内容,和;
d. 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申诉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应当签署声明,如果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再次提出申诉。
处理决定应当复印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学院院长、学院考试委员会、学院董事会以及利害关系人。秘书应当确保申诉委员会签署的声明以及相关文件在申诉委员会档案室存档。
(三) 二级学院关于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
格罗宁根大学下设9个二级学院,每个学院均根据学院情况、专业特点等制定相应的学生规则,适用于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其中包括申诉制度方面的规定。关于学生申诉的提出、申诉受理机构、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简单、粗略,因为详细的规定均已体现在法律和学校的规则中。但是,关于受理申诉的事项范围则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一般都体现本学院的特点,便于在学院内部具体操作和有效实行。
本书以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28]为例予以说明。法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为每位学生提供必要且详细的信息。
1. 申诉程序
关于学生申诉程序方面的规定非常简单,即学生如果因为教育性事务即对主考人员或考试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的考试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处理学生对于学院职员不遵守学院安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标准、不礼貌对待学生等行为产生的不满,具体程序可以参照《学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29]
2. 申诉事项
关于受理申诉事项范围的规定却相对详细、具体得多,即主考人员或考试委员会或入学委员会的决定涉及以下方面的,[30]学生均可申诉:
(1) 学生入学的决定。学生入学的决定,即入学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学生要求进入本科或硕士学习项目进行学习的申请;入学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入学条件。委员会由5名学术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主席,均由学院董事会任命。委员会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定,也可以请校内或校外专家对申请人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验证。[31]
(2)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及课程成绩的决定。学生参加课程学习的决定,即考试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学生参加某课程学习的申请;课程成绩的决定,即主考人员对学生某课程成绩的评定结果;主考人员有权决定学生的考试成绩并尽快予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中应明确学生查阅试卷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即主考人员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补考前4个工作日将考试答案告知学生,并允许学生在指定地点查阅考卷和讨论成绩。如果学生不同意主考人员对其成绩的评定,可以向考试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32]
(3) 免考或不充许参加考试的决定。免考的决定,即学生提出免考申请,并且获得主考人员的同意,则考试委员会可以审查其是否符合免考条件并做出决定;不允许学生参加考试的决定,即学生不符合考试规则的要求,主考人员可以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学生如果在开考后半个小时以后到达考场或开考后不足半个小时离开考场、未携带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具备其他破坏考试规则的行为,主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学生可以向考试委员会申诉,如果对考试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考试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33]
(4) 考试作弊的决定。学生考试作弊的决定,即学生在考试期间被怀疑或被认定有作弊行为,考试委员会将给予休学一年的处分决定;考试作弊是学生部分或全部阻碍学院对其知识、观点和技能进行正确评定的作为与不作为。如果在考试期间学生作弊,主考人员或监考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考场。主考人员将及时向考试委员会递交一份完整的关于学生被认定或被怀疑作弊的报告,并附带其作弊的资料,同时将复印件送达给学生。学生有权向考试委员会提出异议。如果认定学生在考试期间作弊或在与考试有关的事项上作弊,考试委员会可以取消学生进一步参加同门课程考试的资格,最长时间为一年。但考试委员会作出此项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学生和主考人员或监考人员的意见或者至少给予双方听证的机会。[34]
(5) 一门课程额外考试次数的决定。一门课程额外考试次数的决定,即考试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学生同一课程额外考试的机会;每门课程每学年均有两次考试机会,即初始考试和补考。如果学生两次考试均未通过,原则上,同一学年不可能再通过这门课程的考试。考试委员会在同一学年很少会给学生同一门课程额外的考试机会(第三次考试机会)。因此,学术委员会成员不会批准学生要求额外参加考试的申请。[35]
(6) 特殊考试形式与成绩公布的决定。特殊考试形式与成绩公布的决定,即考试委员会有权决定以特殊方式进行考试并公布成绩;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口试两种,并于考试结束后特定期限内公布考试成绩。如果考试采取非笔试或口试的方式,则考试委员会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进行考试以及学生在何时能够收到书面考试成绩单。书面成绩单告知学生如何以及何时查阅考卷和成绩,以及针对结果向考试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的权利。[36]
(7)学生进入下一学年学习的决定。学生进入下一学年学习的决定,即考试委员会审查学生是否通过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的考试并具有足够的学分,据此决定其是否能够进行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成绩的最终评价,即学生是否最终通过所有考试;学位的授予,即如果学生成绩的最终评价为合格,则考试委员会必须授予其相应学位等。
综上可知,关于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首先是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包括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申诉的时间、受理申诉的机构及其构成、受理申诉的范围、处理申诉的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多个方面;其次是各个高校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更加细化的具体规定,便于在本校内部适用与执行;最后由高校下设的二级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适合本院具体情况的规定。
(四) 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此处指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学生与学校间特定类型纠纷的规定。这类规定没有体现在法律中,但是,荷兰高校在制定本校具体规则时,鼓励学生通过非正式[37]的途径来处理纠纷,即通过与引发纠纷的人员进行协商与沟通来解决问题。这一点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1. 学校的特别规定
格罗宁根大学在其网站上为学生提供各种“实用信息”,其中一部分内容为“法律保护、规章与规则”,开篇即为“程序的开始”,明确推荐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与校方的纠纷。[38]
如果学生有不满或不同意学校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 解决:
正式途径,即学生可以直接采取正式途径向学生权利法律保护中 心(CLRS)提出申诉;
非正式途径,推荐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即学生与引起纠纷的人 员(校方人员)进行简单的沟通,尽力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毕竟学生是要尽快解决纠纷,而通过官方的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将花费很长时间。如果学生与引起纠纷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或环境影响你们之间进行非正式的对话,学生可以向学生辅导员或学生服务中心(Student Service Centre, SSC)的顾问进行咨询。
2. 二级学院的特别规定
格罗宁根大学的二级学院在解决此类特定纠纷的过程中,也有特殊的规定,即推荐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此处仍以法学院为例加以说明。法学院规定: 如果学生有纠纷,解决的程序分为三步,前两步为非正式途径,最后一步为正式途径。具体规定如下: [39]
第一步,原则上学生应与引发纠纷的人员(可能是教师、秘书处或学院服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协商。
第二步,如果学生认为协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或者对协商解决纠纷没有信心,可以向学院董事会的学生辅导员提出意见。纠纷将被秘密处理。受理纠纷的学生辅导员将尽力与学生共同解决问题。如果学生辅导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征求学生同意后将纠纷上报给学院的教学负责人——如果纠纷涉及教学负责人,则上报给学院董事会。
第三步,如果学生认为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的结果仍然不令人满意,可以通过正式途径加以解决,即向教学负责人提交书面表格并签名。如果纠纷涉及教学负责人,则可向学院董事会提交表格。教学负责人或学院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给予双方当事人听证的机会,除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教学负责人或学院董事会将在收到纠纷之日起的6周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之外,学校又规定了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强调且鼓励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其与学校间的纠纷,获得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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