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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爆破的专业承包队伍和安全监护措施

【摘要】:水下爆破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作业,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

8.7.1 水下爆破作业前,应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上级工程技术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水下爆破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作业,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

8.7.2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应在3天前由港航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8.7.3 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在危险水域边界上应设置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

8.7.4 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

8.7.5 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8.7.6 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8.7.7 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

8.7.8 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应登上爆破作业船。

8.7.9 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8.7.10 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8.7.11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8.7.12 在流速较大水域爆破时宜采用导爆索起爆网路。

8.7.13 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8.7.14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8.7.15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于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直至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