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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资质与记录管理

【摘要】:6.9.1特种设备应是由国家认可的具备资质的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9.1 特种设备应是由国家认可的具备资质的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

6.9.2 特种设备验收时,除正常清点和检查外,还应注意如下有效文件:

1 制造厂关于该产品或部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等。

2 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3 重要的安全部件或安全装置的试验合格证书。

6.9.3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生产、检测手段。

2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 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

6.9.4 特种设备在安装时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 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 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 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 设计文件。

5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6.9.5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前应以书面方式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6.9.6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6.9.7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由当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6.9.8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9.9 特种设备在运行时应建立以下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 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 安装技术资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文件。

3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 日常使用运行状况记录。

5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 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及维修文件。

6.9.10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不应带病运行或超荷载运行。

6.9.11 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6.9.12 特种设备应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做好记录,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6.9.13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停机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应在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9.14 特种设备使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应急物资。

6.9.15 特种设备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应继续使用。

6.9.16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时,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申请报废,经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6.9.17 对闲置的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