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摘要】: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相应的基本要求。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 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相应的基本要求。

(1)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2)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3)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5)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6)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7)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 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9)含有多个销售单元的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②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