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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2012年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专题

【摘要】:2012年6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不仅是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增进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程度的主动选择。

专题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积极借鉴以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为核心的国际监管新标准,基于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2012年6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至此,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的规制建设基本完成。

一是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明确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二是严格明确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三是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明确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四是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4类,明确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同时,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调整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五是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新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www.chuimin.cn)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不仅是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增进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程度的主动选择。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转变以“规模和速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走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负面冲击的能力,防范重大系统性风险,提升银行体系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