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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明简史:汉朝的重要政治制度与影响

【摘要】:2政治制度汉承秦制,同时也创立了一些重要的政治制度,其中许多制度对中华文明的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汉朝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央行政制度汉中央政权也实行三公九卿制,汉朝的三公包括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他们共同行使宰相之职,其中丞相权力居首。到了东汉末年,宦官和外戚交替专权,政治黑暗,察举制也是流弊丛生。主要包括“上计制”和籍贯限制制度。

2 政治制度

汉承秦制,同时也创立了一些重要的政治制度,其中许多制度对中华文明的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汉朝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行政制度 汉中央政权也实行三公九卿制,汉朝的三公包括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他们共同行使宰相之职,其中丞相权力居首。丞相这一职位早在秦国武王时期就已经设立,并为后来的秦、汉两朝所延续。丞相的主要职权是协助皇帝处理政务,随着秦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相权和君权之间逐渐产生了矛盾。经过秦汉两朝改革,皇权不断得到加强,相权受到削弱。到了东汉时期,丞相地位和权力已经大不如前代。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同时负责对丞相及百官行政活动的监察。东汉时期,三公名称有所改变,称为太尉、司徒、司空。三公尽管声名显赫,但无实权。光武帝为防止重蹈王莽篡汉的历史覆辙,不再设立宰相之职。尚书台实际上成为中央最高权力机关,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台的主副官分别为尚书令和尚书仆射。九卿制源于战国时期,秦汉乃成定制。九卿包括太常、光禄勋、卫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和少府等官,分管皇帝的宗庙、皇宫禁卫以及建筑、刑狱、财政等事务

汉朝的地方制度 西汉建立之初,汉高祖错误地认为秦亡是没有实行分封,以至于在农民起义时孤立无援。一度出现郡县制和封国制并存的局面,后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封国的存在,对于中央政权始终存在威胁。经过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和汉武帝时期的“推恩令”等一系列措施,诸侯国仅剩其名,实质上与其他郡县并无二异。郡的下属机构是县,县以下为亭、乡、里。设有亭长和里长,均由郡县任免。乡则设三老:有秩、啬夫和游缴,均以年长者担任,不参与实际行政,也没有俸禄,主要负责基层民事、诉讼和税务等。秦实行的是郡县制,到了汉朝逐渐演化成州、郡、县三级。州出现在汉武帝时期,最初是为实行监察而设置的,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派刺史监察各地官员的活动。刺史之名曾经多次变更,或称州牧或称刺史。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刺史的权力日重,州也逐渐成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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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主要包括选官制和考核制。秦的主要选官方式是依靠军公和客卿,这两种方式也为秦选拔了大量的文臣武将,他们为秦的统一立下了汗马功劳。汉承秦制,西汉建立之初的官吏主要来源也是依靠军功,许多朝廷和地方的官员都是军功贵族出身。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创立了以察举制为核心的选官制。察举制是由各地郡县举孝廉,到了中央后再由丞相、太常和光禄大夫考察审核。东汉时期的选官则由尚书台控制。察举制实施之初,各项考察制度比较严格,曾选拔了许多优秀人才。到了东汉末年,宦官和外戚交替专权,政治黑暗,察举制也是流弊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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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考核在汉朝也有一套较为严格的制度。主要包括“上计制”和籍贯限制制度。上计制是指地方州郡和诸侯国每年年终将辖地的治绩、户口和税收各项事务以书面的形式呈交中央,中央则以此对地方官员进行赏罚迁降等。另外,郡国所属的县也需将各地县治的情况上报郡国,内容较郡国的上计更为详尽。籍贯限制制度是指除了三辅地区之外,刺史、郡守、国相和县令等就任时需要回避本籍。东汉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婚姻之家,甚至两州、三州之间的官员间接在对方户籍地任职都被禁止。

汉朝的监察制度 汉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大夫和御史府,后又设立丞相司职和司隶校尉。地方上则设有监御史、丞相史和刺史。丞相司职和司隶校尉始设于汉武帝时期,司隶校尉掌管监察百官和都城附近郡县的犯法者。秦朝在各郡设立监御使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时期,全国被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刺史位卑而权重,便于中央管理,又可监察地方上官吏的各种违纪乱政行为。到了东汉末期,政府为镇压黄巾军,赋予刺史募兵之权,总揽一州事务,成为独霸一方的割据势力,以前的监察之职已不复存在,反而成为东汉后期封建割据势力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