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通过《钦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钦定藏内善后二十九条章程》等治藏法规,逐步完善了对西藏的统治措施,相继实施了“驻藏大臣”“金瓶掣签”等行之有效的具体政策,同时实现了中央在西藏地区的驻军。鸦片战争以后,内忧外患接踵而至,清政府应对乏术,已经无力挽回统治的颓势。鸦片战争以后,清廷软弱,统治风雨飘摇,清政府对西藏地方的控制力也被一步一步削弱。......
2023-08-29
二、近代私法上的人
私法规范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关于人的财产关系和家族关系的法规。“私法是整体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觉(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12]总之,私法所涉及的人类领域是有限的。[13]私法上的人,其根本特征就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任何人都享有相同的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近代私法在把握人方面的最大特色。私法上的人,是市民社会生活的产物。“当市民脱离政治社会的一般意义时,即成为私法上的人。人,在私法上是被用来概括法律主体的一般概念。作为私法概念即私法主体的人,是一种法律人格,即一定的私法地位。”[14]
私法上的人或人格,完全是一种私法精神的创造和存在,是私法关系中的人被“对象”化后的法律人像,是人在私法关系中的应然状态,而不是某种现实客观的具体对象或事物。可见,私法上的人,就是具有独立私法人格的社会主体,或者是社会主体的人格化。“人格人”,即民事主体的理性创造,使得法律上的人成为了思辨中的人。它不仅使非人的组织可以成为人,而且,用一种可以量化的标准将人的行为统一到限定的有目的的秩序中去,从而使得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评价变得可能与容易。[15]
(一)近代个人主义主体观念
1.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近代私法上的人
《法国民法典》是近代私法的杰出代表,是近代法个人主义观念之集大成者。近代私法的理念和制度都一览无遗地体现在《法国民法典》之中。罗马法之后的西欧,由于商业和贸易的频繁,催生了法律上的个人主义精神和充满个人主义精神的民商法领域。17、18世纪,西欧的资本主义精神崛起,个人主义至上的思想成为西方社会的基本思想。根据个人主义的精神,国家的所有权力都来自于“社会契约”,来自于人民让渡的权利,因此国家的存在也是以追求和保障个人价值为目的的。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地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和权力分立未予规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以国家为代表的任何政治性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为了保全人的自然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权利。”1804年《法国民法典》秉承这个自然法理念,由于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和理性的无差别,自然权利和自然理性所推导出来的法律上的人格必然也是抽象的、无差别性的、“无色无味的”。
《法国民法典》以法国大革命为社会背景,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从社会制度的层面将法国人置于同等的地位,这一点反映在《法国民法典》之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法国民法典否定了家父在结婚方面的绝对权力,这样最终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强大的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16]同时,《法国民法典》还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在以往的古代法中,由于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是分离的。有时候承担责任的人并不是行为人,《法国民法典》以彰显个人主义为理念,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行为能力和意识能力,当然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17]这条规定说明,任何一个法国人,不管其意识状况、社会地位等如何,都是适格的法国民事主体。这是继《人权宣言》之后,法国法律直接宣示法律的个人主义原则。这里的个人,即一切法国人,每个法国人;这里的个人是抽象的个人,没有将群体、阶层、种族等考虑进去的抽象个体。这里的个人,仅仅以具有法国国籍为条件,凡是拥有法国国籍的人,一律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18]可见,崇尚个人主义精神的《法国民法典》不仅赋予每个人法律主体地位,而且还取消了每个人在享有民事权利上的差异。“在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像普鲁士和奥地利那样,由开明的当权者制定。法国的民法典是由市民阶层通过革命颠覆了旧王朝,清除了过时的各种社会制度,从而在市民的法律权利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并基此最终完成一部法典的编纂,它反映了自由与平等的革命需求。”[19]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主体资格建立在绝对个人主义思想基础上,这使得法国民法典对于团体采取仇视的态度。因此,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赋予社团或财团以主体资格。《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人格,只有个人或自然人;团体或法人是被排除在法律主体范围之外的,只有商法承认作为商业经营意义上的团体主体。这种商人团体,其价值仍然没有超越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法国民法典》张扬的个人主义的观念和确立的一系列个人主义的制度,使得每个人都平等地成为法律上完整的人,这是《法国民法典》的首创。当然,这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累和传承的结果,《法国民法典》用法典的形式将这些文明的成果固定下来,并且开启了人类文明史和法律史上的新篇章,同时也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之处。
2.近代私法上的人存在之生活场景:市民社会
近代私法中的人,其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存在于市民社会的生活之中。18世纪中叶,大规模的工业革命爆发了,大机器生产方式的采用,打破了原先工业革命以前封闭、自足的家庭经济,剧烈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所以被称为“革命”性的改变。“给古代家庭——生产单位的家庭——以最后打击者,是建筑在机器生产上面的大规模资本主义。具有经济合作与高度力机器的资本主义,成立巨大有效的生产方式之主宰,这种方式,使家庭之微弱生产被逐出于场外了。”[20]由于工业革命引发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出现了一个超越家庭的社会,即“市民社会”,形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立格局。
第一个从研究者的角度对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作出区分的是黑格尔。在黑格尔的观念中,“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21]。他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22]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完备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23]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真正形成是在18世纪,当时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刚刚摆脱了古代和中世纪那种家族共同体的束缚。而真正市民社会的发展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的。市民社会这个领域,意味着从资本主义的生产和生活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构成资本主义国家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有两层内涵:第一,市民社会作为社会组织形式,其外延对应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第二,市民社会就内在本质而言,其对应的是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
通过对市民社会历史的梳理,大致可以把握市民社会的几个特质:
第一,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存在形式,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市民社会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人们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中的一切关系都是不受国家公权力干扰的。
第二,在市民社会这个独立于国家的空间范围内,社会的高度自由和人们之间行为的自治是得到保障的。人们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人们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可以自愿行为,结合成各种自治组织进行活动。
第三,市民社会和法律的关系。市民社会中的所有活动都是有法律作为保障的。在法律保障的限度内,每个市民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我组织、自我规则、高度自治,这种高度自治的社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雏形。
市民社会的生活要求市民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自由地交易,这是自由的商品经济和商品关系的基本要求。如马克思所言,“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4]。这段话生动地反映了市民社会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兴起对于社会关系和法律带来的变革,也即法律上必须建立所有权、允许公民根据个人自由意志进行交易。“不言而喻,这是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思想观念相适应的。在近代民法中,通过‘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已经得到了详尽的阐述。”[25]市民社会的出现所带来的社会变革和对法律上进行变革的要求,深刻地反映在《法国民法典》之中。
(二)近代私法上的人之法律人格
1.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
法国民法典时期的个人主义,宣示的是平等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而且,这种平等是抽象的平等。社会关系如果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称为法律人格的话,则凡是有法律存在的地方便有法律人格的存在。[26]
在财产法上,人以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买方和卖方、出租人和承租人、雇主和雇工、侵权行为人等身份存在。近代私法上的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这意味着,任何人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都相同地享有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一点在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中体现无遗,“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的差别只可以基于共同的利益”。在近代私法中,法律人格就是脱离了自然人其他属性和特性的“抽象人”。法律上的这一抽象人格是在资本主义兴起时期,在自然法观念的影响下形成的。黑格尔在论及法国近代私法中的抽象人格本质时说道,“意志的特殊性诚然是整个意识的一个环节,但抽象人格本身还没有把它包含在内”,这里的意志的特殊性,是“作为情欲、需要、冲动、偶然偏好等等而存在”[27],人性在本质上是具体的、有差异的;而法律人格与之相反,法律人格摈弃了人性和人的差异,将其视为完全同一的、平等的人,因而近代私法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平等。
抽象人格,又称“抽象的法律人格”,或称“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普遍的、独立的,且终生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相对于具体法律人格,抽象法律人格具有以下特性:(www.chuimin.cn)
其一,每个人享有的法律人格是平等的和独立的。抽象法律人格源于对“完全抽象的自我”的认识,其中丧失了人性的一切具体特征和价值;抽象法律人格的内在本质是独立的人格,每一个的人格都与其他人的人格分离,每一个人都自在地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其二,抽象的法律人格是终生享有的,不可变更和不可转让的。每一个人,从出生至死亡,都无一例外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可让渡或继承。
梁慧星先生在分析近代民法发展模式时指出:“当时,在资本主义体制下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消费者、大企业、中小企业等具体类型,在民法典上,被抽象为‘人’这一法人格。”[28]近代民法赋予自然人普遍的、无差异的、抽象的法律人格。在法律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是有着积极作用的。1789年《人权宣言》重申每个人与生俱来享有“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一切自然人均具有同等的法律人格。近代资产阶级以推翻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森严的封建社会为历史使命,以“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为精神理念,在法律上确立每个自然人的平等法律地位,废除以身份阶层来确定人的法律地位的封建法律制度,建立了以《法国民法典》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法制,从而确立了每个人,不问性别、年龄、国籍、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职业及政治地位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资产阶级的这些贡献,在资本主义兴起的历史背景下,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
这一转变作为私法取得的不可逆转的成果,即使在今后社会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会被作为不变的大原则保留下去。对所有人的法律人格的予以承认,即使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作为承认商品所有者基础的商品经济消亡了,作为人格权主体的法律人格的平等今后也会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绝不会倒退的。那恐怕是因为法律人格这一概念除了权利、义务的归属点这种法律技术性意义之外,还在于它从出发之际起,其背后就具备着尊重人的思想。[29]
2.抽象的法律人格形成之基础:近代自然法的抽象人性观念
近代私法是在近代自然法的观念影响之下形成的,近代的自然法学家也大都以研究和论述人性作为研究自然法的出发点,他们从人性中推导出自然法,然后再从中论证实在法或制定法。“而西方的自然法学正是这样一种法哲学。他们正是从人性中寻找法的基础,并深信存在一种基于人性的比现实中存在的法更高级的法,即自然法。因而,他们试图从人性中寻找理解一切法律现象的钥匙。”[30]自然法学家之所以要从人性的角度来研究法律,除了他们把法律说成是实现人性的东西外,还有一点就是他们把法律特别是自然法视为事物的规律。法律既然就是事物的规律,那么当然与事物的本性有必然关系。关于法律是事物的规律的论述在西方自然法学家那里很多,最典型的是孟德斯鸠关于法的如下定义:“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它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31]孟德斯鸠在谈到自然法时更清楚地指出这一点:“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32]
在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先哲们看来,人性乃是自然法之母,自然是由人性中派生出来的,是人基于其本性所产生出来的要求,而法律被视为是从属于和服务于人性的。“称一个事物为自然权利是在表明一项判断,这个判断的公正性无法用其他的理由来证明,因为它是植根于人的本质以及人所生活的世界的本质之中的。”[33]法律“非基于人的意见之上,而是基于本性上的”。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要研究法现象,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西塞罗说:“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34]近代私法以近代自然法为理论基点,而近代自然法的全部特征,在于“自然状态”和“自然秩序”。由此,近代私法的关注点必然是法律的应然状态。近代私法必须是体现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的“良法”。“平等”、“自由”、“公正”的理念在法律上的表达必然是将人的本质看作是普遍的、一般的,每个具体的人都具有无差别的伦理价值和法律意义。因此,近代私法便如此塑造了“抽象的人”,这种人格塑造的法律技术可以称之为“抽象的人格技术”,其所体现的理论根源便是人类的抽象理性。
(三)近代私法上的人之自由意思表达:意思自治
在近代私法中,法律将权利作为取得那些权利的人的自由而很少主动介入。这样,这种法律人格就成为自由地制定个人之间法律的主体。在个人之间,法律人格被视为相互间的立法者。近代私法中的法律人格,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表达来自由地制定个人相互间的法律,其中操纵着法律人格的,是人的意思。
意思自治,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意思自治对应的是自由的商品经济,目的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就法律角度而言,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民法的债法中,而且反映在民法的物权法、继承法、亲属法中,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理论为近代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原则树立了牢固的基础。在法律事实中突出个人意思的地位,这正是近代民法的特点。”[35]
意思自治也是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的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也就是享有私法人格的法律主体,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意思自治,是完整的法律人格的必然要求。“法律人格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地制定个人相互间的法律,其中操纵法律人格的,是人的意思。”[36]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其精髓是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民法人赖以确证自我的依据也在于他的自由意志,即“我思故我在”[37]。
(四)近代私法上的人之法律表现:自然人
近代启蒙思想家倡导的自然法一般认为:在国家(政府)出现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与生俱来地享有自由、平等、财富、尊严和追求幸福等自然权利;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纷争,人们通过协议,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于国家(政府),因此国家(政府)产生于这种社会契约,于是国家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每个人天赋的权利。
基于这种思想观念,近代民法将“自然状态”中的人——自然人宣布为法律上的唯一主体,并且自然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构成了民法的全部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具体的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然而这些活生生的人反映在法律上的形象,也就是近代民法上的法律人格却非常抽象,剥离了国家、民族、信仰、职业、等级、血缘、性别、年龄、智力状况等外在的一切限制,是一个纯粹的人;私法交易中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侵权行为人等为法律上的行为者,其社会地位和身份都被抹杀了,法律上的人是绝对抽象的、“透明的人”。总之,“民法典是不知晓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之间的区别的”[38]。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理论上具有永恒性、无限性和不可剥夺性。从此,民法再也不是从前身份法那种以限制个人为宗旨的法,而成为一部保障和实现全社会每一个个体的权利的法。近代民法标志着人类社会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的革命性进步,这是近代民法的历史功绩。
(五)近代私法上的人之形象:“强有力的智者”、“商人”、“经济人”
三R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继受)使单个的人脱离了以血缘和身份为纽带的礼俗社会。这种新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不再把义务,而是把单个人的利益作为法(权利)的出发点,将人从整体之中剥离出来,以昭示个人权利的至上性。这样一种法律上的人的新类型是按照商人的形象来塑造的,它是一种完全逐利的、精于计算的形象(所谓“有交易,则没有和气”)。商人的需求是罗马法继受的最本质的动因,因此法律的转型也是以这种新的人的形象为基础的。我们可能稍微夸张点说,自此法律把所有的人都当做商人看待,甚至把劳工视为“苦力”这种商品的出卖者。[39]在近代私法的根本规则——市场规则之中,私法上的人都被想象为强有力的、对市场经济规则了如指掌的“商人”,而不论其事实上的社会状况如何。“在市场上,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总是普遍性的载体,换句话说,每个人都是购买力本身的载体。人是没有‘特殊性’的,不论他的地位如何(国王或是农夫),不论他有多少财产(银行家或是普通雇员)。”[40]这样的强有力的智者形象,如同拉德布鲁赫所言,事实上,每个立法者必定是这样在塑造他们的法律,把人设想为好像是自私自利的,以至于他毫无感情地追逐自己的利益;在人身上好像是不设定法律限制的,他是如此精明,以至于他很快会辨识这一限制的任何漏洞。[41]
根据田中耕太郎博士的见解,所谓商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所具有的一种性格,因有其性格,而不以仅具有关于法律人的私法生活的一般规定——民法——为充足,还能够适用散发这种特别法的人”。商人在法律上的活动是以投机买卖为典型的营利活动,为了达到营利目的,这种活动反复地、集团化地进行。所谓商人是“营利之人”,是作为“完全无视附着于人的自然的和人为色彩、与其他的人相对立的一个赤裸裸的‘经济人’”。因此,所附着于他人的性格均被剥去,纯粹地作为营利主义的斗士决定输赢。商人活动的世界,是一个剥去了法律之外的一切要素的,即自然的、血族的、历史的、人道的、道德的要素均不得存在的纯粹的法律世界。[42]
这种“商人”或者“强有力的智者”作为法律人模式的一种,与受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支持的“经济人”模式是一脉相承的。对这个法律时代而言,人的类型不过是一个虚构,即不过是一个经验的平均类型:古典国民经济学和同时代的自然法学均持相同的看法,大多数人实际上是符合“经济人”的形象标准的。狡猾、机灵的时代本不会明白:人类的大多数并不是自私自利、老谋深算和机警灵活的,而是肠柔心软、愚拙憨脑和慵懒随意的。[43]按照传统微观经济学的理论,人是完全理性经济人,人类经济行为的目的无非是追求最大的利益。“经济人”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首先提出来的概念,是指会计算、有创造性、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他论述了“经济人”假说和“看不见的手”概念,奠定了经济自由政策的基础。亚当·斯密认为,“经济人”就是按照普遍的行为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人,这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就是由人的基本动机决定的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的行为;看不见的手就是一种源于追求自身利益、个体利益关系和情欲的利己人性,这种力量能驱使和调节人的活动,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达到协调,最终造成经济、政治的自然均衡或自然秩序。所谓经济人或理性经济人,就是强调以获取自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来参与社会生活的组织和个人。经济人善于计算,看重个人经济利益和自己所在组织的经济利益,特别注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法律保护这种经济利益,他们不关注社会利益特别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甚至否定动物利益。
“经济人”概念的提出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和积极作用。经济人与自然人一样,都保留了人的最基本的自然本性。原始人、自然人的最本能的表现,就是本能的、顽强的求生意识、趋利避害意识即自利意识。“经济人”概念的贡献是,除了将人的这种自然性发展到极致外,还加上了人的理性,即经济人是在不违反法律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人。经济人的特点是:以个体主义、利己原则作为其哲学基础;单纯强调经济利益,认为政治利益等其他利益都是经济利益的体现;以最大经济利益为第一目标或其行为的出发点。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认为“经济人”是对人类社会选择行为的一种概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人”不仅有现实基础、是一种现实存在,而且对研究经济活动特别是对掌握、控制市场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经济人”理念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绝对真理。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于1985年提出了“有限理性”的假定,认为经济人具有“完全理性”或“绝对理性”并且能够使利益最大化的观念是无法证明的。“经济人”理念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动植物等生态利益以及其他人性的忽视,往往使其在现实生活中暴露出不少弊病或局限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当代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人”理念有深层的关系。美国著名的生态女权主义理论家和生态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查伦·斯普瑞特奈克认为,在现代物质主义、工业主义、客观主义、非理性主义、科学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父权制等一系列现代性中,“经济人”假设被认为是现代性中最核心的假定之一。正是基于此,自然被视为是毫无价值的,仅仅是为了国民生产总值而受到开发的“资源”,同时人生的意义也被等同于与自然做斗争。这种世界观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现代生活的自由是建立在丑化肉体、限制自然、分割地方的基础之上的”[44]。
经济领域的“经济人”和法律上的“商人”对人性的基本取舍和认识都是:人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和终极目的,这种利益追逐以人的绝对理性或完全理性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范畴中的“经济人”和私法上的“商人”概念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只是存在的领域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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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26攻占巴士底狱能承载一段历史的监狱,除了纳粹的集中营,或许人们会首先想起巴士底狱。攻占巴士底狱不仅是法国大革命的开端,是法国封建制正式覆灭的开始,更是法国人民在一场暴风骤雨中将法兰西热血挥洒到极致的开端。攻占巴士底狱吹响了全国革命的号角。1880年6月,法国将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这一天定为法国国庆日。巴士底狱成了法国专制王朝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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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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