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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司法考试制度比较:中、日、韩对比

【摘要】:日韩两国通过设置法律研修制度,来实现司法考试通过者考试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之间的过渡。[16]参见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四、中、日、韩三国司法考试与相关制度关系比较

(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关系之比较

司法考试制度法治价值的体现和社会效能的发挥离不开相关制度的支持,研究司法考试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探悉司法考试制度内部的结构。[52]通过对中日韩三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以下比较结果:

第一,中、日、韩三国法律职业者的选拔和甄别都是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进行的,三类法律职业者的甄别也是位于同一选拔层级,应试者在通过司法考试后拥有平等的机会进入不同的法律行业,在这一点上,三国由于社会本身的发展选择性和相互借鉴,明显有别于欧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其他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

第二,在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过渡问题上,我国有别于日韩两国。日韩两国通过设置法律研修制度,来实现司法考试通过者考试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之间的过渡。对司法考试通过者进行统一培训,在培训后对通过者进行进一步的评价和甄别,使社会与通过者对法律职业进行第二次选择,有利于保证法律职业者的同质性和实际操作能力。我国对于司法官行业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准入机制采取不同的标准,司法官行业采取的是公务员考试和法律工作实际操作年限的甄别标准,司法考试通过者需要通过国家或者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并通过一定年限的司法实际工作取得司法官职业者的身份,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实践能力的培训,由于各地司法实际工作内容的不同和通过者实际工作内容的不同,使我国司法官的实际能力参差不齐。在我国律师行业的职业准入机制方面,我国采取律师职业实习以取得执业资格的机制,由全国律协对律师实习的标准和具体事项进行规定,申请者在具有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分别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关系之比较

第一,三国的法学教育都是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和基础的,而本科教育承担着通识教育和实践教育的任务。

第二,三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在经过多年的完善和改革后,对考生的素质要求也是以本科教育但非法学专业作为基础。

第三,三国都存在着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指挥棒,学生对于学校教学内容重视程度较低,而充斥大量“补习学校”的情况。

第四,三国都只有小部分法学教育的学生能够顺利地进入法律职业领域,虽然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也是对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针对以上情况,三国分别采取了法学教育改革和司法考试改革来解决以上问题。为了保证法学本科教育的法学基础教育地位和作用的发挥,我国在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上就将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主干课程规定为司法考试的重点考察对象,并在结合本国实际和借鉴美国法律硕士培养的基础上,开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日本在多年司法考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法科大学院”,使法科大学院与现行的法学教育并行,对司法考试的应试资格进行新的调整以适应法科大学院的建立。韩国在这一问题上走得更远,除了在司法考试的应试资格上更加强调和硬性要求应试者的法学专业背景外,2007年更规定了在未来十年里只允许取得了法学研究生学位的应试者参加司法考试。

从改革的效果来看,目前三国的法学教育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是否能够真正起到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真正保证法律职业和本国法学研究的顺利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观察。从改革的目的上来看,三国都想要通过教育改革和司法考试制度革新,起到扎实法律基础教育、联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关系的目的。从改革的方法来看,三国改革的重点都是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加入新的法学教育层次和内容,为法学本科教育增加新的屏障,加强其基础教育的意义,而职业和应试教育的任务由其他的教育方式来承担。同时对司法考试的应试资格进行调整,相对保护法学教育受到的冲击,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为司法考试应试者的专业背景和素质提供保证。

【注释】

[1]本章内容主要参考孟雪:《中日韩司法考试制度比较》,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法律硕士论文

[2]参见范愉:《法制度概论》,9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参见黄永锋:《法律治理视角下的司法考试制度研究》,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4]参见黄永锋:《法律治理视角下的司法考试制度研究》,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5]参见李建伟:《本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架构及其改革命题》,载《中国司法》,2007(11)。

[6]参见徐显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讲话》,2006年10月。

[7]参见朱苏力:《知识的分类与法治》,载《燕园法学文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参见晁育虎:《我国司法考试的法理学分析》,吉林大学2003年3月硕士论文。

[9]参见丁相顺:《阶段性考试模式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2005(9)。

[10]参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载《新京报》,2005-11-30。

[11]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监察机关之比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3)。

[12]参见张珉:《论司法现代化的职业表征:法官职业化》,载《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13]参见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与借鉴》,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9)。

[14]参见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75~80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参见贺卫方:《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16]参见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7]参见李海霞:《法治观念在韩国社会的历史演进》,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7(2)。

[18]参见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1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参见金昌禄著,许身健译:《韩国国家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概览》,见http://lawyering.fyfz.cn/blog。

[20]参见刘复晨:《十年论证欲革除教育弊端韩国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载《法制日报》,2007-07-17。(www.chuimin.cn)

[21]参见冷霞:《中国近代司法考试制度》,载《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2]参见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114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

[23]以上数据来源于王用宾《二十五年来之司法行政》,载《现代司法》第二卷第一期(1936),汤能松:《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发展教育史略》,35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37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

[24]参见冯玉军:《中国移植外国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3)。

[25]参见杜国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载《法学家》,2002(4)。

[26]参见冯玉军:《中国移植外国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3)。

[27]参见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5)。

[28]参见冷罗生:《日本法官的选拔》,见中外民商裁判网,http://www.cfcjbj.com.cn。

[29]参见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的制度创新》,载《法律适用》,2002(4)。

[30]参见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172页,北京,方正出版社,2003。

[31]参见苏号朋:《论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与题型的改进》,见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cn/。

[32]参见孙谦、郑成良:《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25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3]参见刘复晨:《透视韩国司法考试制度》,载《高教观察》,2007(9)。

[34]参见刘复晨:《透视韩国司法考试制度》,载《高教观察》,2007(9)。

[35]参见韩大元:《东亚国家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意义——以韩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为中心》,载《人大制度研究》,2003(4)。

[36]参见司法部制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1~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7]参见张苏军:《为司法改革助力扬帆——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谈五项司改工作》,载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2/1011/c64102-1922846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07-01。

[38]参见王小萍,马跃进:《我国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关系的探讨》,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3(1)。

[39]参见张巍:《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见首都律师网,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

[40]孙国栋:《世界各国的律考制度》,载《中国律师》,1999(5)。

[41]参见[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42]参见马治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影响》,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1(3)。

[43]参见辛崇阳:《日本“法科大学院”设立后的法学教育制度浅析》,载《外国教育研究》,2007(5)。

[44]参见辛崇阳:《日本“法科大学院”设立后的法学教育制度浅析》,载《外国教育研究》,2007(5)。

[45]参见陈宜芳:《韩国的法官制度》,见山东法院网,http://sdfy.chinacourt.org/public。

[46]参见刘复晨:《透视韩国司法考试制度》,载《高教观察》,2007(9)。

[47]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48]参见黄宝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情况》,第三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年会发言稿。

[49]参见《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会议纪要》,教育部主办,2002年5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

[50]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4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1]参见曾宪义:《构筑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新型互动关系》,见中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

[52]参见信春鹰:《国家司法考试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载《中国律师》,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