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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村民自治对党建的挑战

【摘要】:村民自治的发展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空前的挑战。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怎样回应这种挑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村民自治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的挑战

我国目前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所面临的被动和尴尬情势,不能不引起反思,并需要高度加以重视。村民自治的发展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空前的挑战。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最近几年以来,全国各地农村在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中,农村存在着影响和削弱党的基层党组织因素,大体有以下几种:

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不协调,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通过“海选”产生村委会后,村党支部的地位、影响和作用就受到了直接的冲击和挑战。村委会是村民依照村民组织法选出的具有法定地位的组织,而党支部仅仅是村里党员的组织,后者的影响力自然不可与前者比。如果原来村党支部影响力比较大,则必然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如果这个地方的经济基础薄弱、村党支部本来在群众中的威信就不高,则更造成该村党支部在“海选”后形同虚设。而无论哪种情况,都会严重影响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出现了以下几类值得深思的重大事件:“两委”矛盾导致村委会主任联名辞职;“两委”矛盾导致村支书雇凶杀害村主任;“两委”矛盾导致村庄内部派系权力公然对峙;村党支部书记沦为黑恶势力的头目或保护伞。因此,要坚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构筑二者的和谐关系。上级党组织要对村委会的自我管理能力给予正确指导,村委会要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同时,村党组织要支持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要将村委会中优秀成员发展成为党员,发挥村党支部和党员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www.chuimin.cn)

村党支部领导地位的实现途径不明确。现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许多关键的地方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不和谐状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上述条文虽然明确了村党支部享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权,村委会享有村民自治权,但对于什么是领导权、什么是自治权;领导权和自治权如何体现;发生争执相矛盾时又如何裁决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对职权认识上的不一致性,常常会导致行动上的不一致。

农村“两委”之间的职权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叠交叉,造成农村“两委”权力边界模糊不清。《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村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护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从《村委会组织法》我们可以看出,农村“两委”的职责分工是明确的。农村党支部的任务要发挥领导作用,活动的依据对内是党章,对外是宪法和法律,其目的是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两委”的分工是:党支委只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而不是直接领导作用;村委会是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办理者,两者统一于实现村民的自治目的。在实践中,通过“海选”而产生村委会的村民自治,不仅在一些地方造成了家族势力和宗教势力抬头并操纵选举的情况,而且由这种选举所形成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套班子分设的局面,很容易造成二者在领导关系和职能作用上的冲突和对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由此可见,上述条文存在一定的重叠交叉,造成农村“两委”权力边界模糊不清。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村庄权力体系分割为自上而下以党支部为代表的权力和自下而上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内生性权力两大阵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以村支书为一派系和以村主任为另一派系的矛盾冲突。他们之间围绕权力和利益分配而展开博弈。村主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做“当家人”叫板村支书,村支书则援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保持“一把手”的位置,在权和位的冲突中,村委班子围绕不同竞争者被“组织”到渭泾分明的派系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怎样回应这种挑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基层党组织建设只有适应环境的变化,才能加强和改善自己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