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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直接选举的由来及法律依据

【摘要】:建国以后,我国乡级人大代表一直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来,县、乡两级人大的选举是同步进行的,每三年举行一次。

一、乡村直接选举的由来及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界定,乡村直接选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具有政治权利的村民,在全村范围内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二是根据划定的选区,由本选区内18周岁以上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选举乡(镇)、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村委会直接选举,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2年颁布的《宪法》指出: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战略部署,把全面推进村委会直接选举提上了全党的议事日程。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对村委会的选举程序和操作步骤作出了规定。此外,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也普遍制定了选举办法,规范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直接选举。(www.chuimin.cn)

建国以后,我国乡级人大代表一直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二部《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确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人民公社(后改为乡、民族乡、镇)人代会的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出。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先后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订和完善。原来,县、乡两级人大的选举是同步进行的,每三年举行一次。从1995年开始,县级人大任期改为五年,乡级人大任期任为三年,两级人大选举从此分开进行。

截至目前,全国农村村委会普遍进行了4次换届选举,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逐届提高,数百万“村官”实现了由过去的任命制到直接选举的转换。乡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也已进行了15次,今年将进行第1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