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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的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内外上下结合,纵横交错的法制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个监督体系目前仍然是不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以致经常出现监督体制运转不灵,监督疲软,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置等现象。执法监督仍然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未能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为推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中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一)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的职能分离
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本身隶属于行政机关,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合为一体,监督主体不得不依附于,受制于监督对象,无论这种监督在具体监督内容上设计的多么合理,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因此,需要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的职能分离。具体方案有二:一种是相对分离,即在同一个机关内部,行使管理权与监督权的机构与人员不细分离开来,使监督机构与人员专司检查、监督职能,不进行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二是完全分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分分别设置,组建综合性的行政监督机关,使其不仅在职能上从公安、工商、税务、城建、环保、土地管理、卫生、交通等行政管理活动中脱离出来,专司检查监督职能,而且在组织体系上、人事关系上、财政经费上,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14]从增强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来看,我们主张采取第二种方案。在县级以上个政府中设立一个综合性的监督机关,专门对政府各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政府法制机构的执法检查监督职能转由该部门承担,该部门在级别上应高于政府的一般部门,使其处于相对独立和超然的法律地位,由其对政府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并有权责令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撤销或者改变违法、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增强监督力度。哈尔滨市政府于2004年2月成立了国内第一个“行政执法监督局”,专门负责对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改革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可以借鉴此种做法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总之,在改革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时,要充分考虑“三个一定”的主张,即:监督机关的地位一定要高,权力一定要大,手段一定要硬,改变因“位低、权微、手段差”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的现状。[15]
(二)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垂直领导体制(www.chuimin.cn)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经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监督由于行使职权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影响,因而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我们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监督体系,使其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无关系网的影响因而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中国历史上,自秦汉开始设立的御史台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其重要原因就是做到了监督权的独立,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怎样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呢?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最高监督机关隶属于全国人大。与组织上独立相适应,经济上也要独立,监督部门应有自己独立的经济预算,下级监督部门从本系统的上级领取经费。这样使监督机关在经济上不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从而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完全独立、公正的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权限和职责
针对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模糊,致使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我们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督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因为监督主体的权限和职责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的扯皮现象。所以,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该明确、清晰,使各种监督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发挥出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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