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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师资建设现状与问题: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

【摘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与国家法官学院共同构建了全国法院培训师资库。专职师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司法实务的了解,因此《法官培训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法官资格和审判工作经验。但是,《法官培训条例》的这一条文并没有落到实处。

一、培训师资建设现状与问题

我国法官培训师资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职业的稳定性较差

培训师资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只有稳定的师资才能发现和掌握培训规律,从而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但是,目前不少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缺乏稳定性。

(1)兼职师资的稳定性问题。目前各级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采取的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兼职师资承担了法官培训的主要任务。但是,兼职师资的稳定性较差。目前兼职师资参与法官培训的形式,通常都是在一期培训班中讲授某一专题,不能对受训学员产生深入的了解。

(2)专职师资的稳定性问题。目前,不少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有数量不少的专职师资。例如国家法官学院就有20余名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也存在稳定性问题,一些专职师资在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做几年教师之后,要求调离,并非是因物质待遇问题,而是因发展前途的问题。专职教师感觉到,就学术研究而言,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比不上普通高校里的学术氛围,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相关活动比较少;就审判实践而言,专职教师参与审判实践的机会很少,不能提高其实务水平。因此,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条件,无论对专职教师的理论研究还是审判经验的提升,均不能令人满意,因此专职教师的稳定性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二)身份的融合性较差(www.chuimin.cn)

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师资,显然是擅长理论研究的教授。教授对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是有利的,因为法学教授掌握了系统的理论知识,并且有一些教授还对实务问题有所研究。但是,司法官职业教育中完全由教授来授课,并不现实。不是所有的教授都熟悉司法实务。由司法官来担任司法官职业教育的培训教师,自然就成了问题解决之道。但是,由司法官来担任司法官职业教育的培训教师,也存在一些问题。不是所有的司法官都熟知教学方法。司法官担任司法官职业教育教师的制度没有保障。司法官职业教育中的教师,应既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既具有司法官身份又具有教授身份,但是,我国目前司法官职业培训的师资制度是空白的。目前,法官培训的兼职教师,缺乏对审判经验的理论升华的能力,以及相关的教学方法和技能;法官培训的专职教师,缺乏实践的经验。因此,如何弥补二者的欠缺,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建设的制度缺乏

(1)缺乏兼职师资库的利用制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与国家法官学院共同构建了全国法院培训师资库。师资库的建设,有利于稳定法官培训师资队伍。但是,如何利用师资库,以及如何明确兼职师资的权利和义务,尚缺乏明确的制度。

(2)缺乏对专职教师的实务经验的培养制度。专职师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司法实务的了解,因此《法官培训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法官资格和审判工作经验。但是,《法官培训条例》的这一条文并没有落到实处。

(3)缺乏精细的教育评估以及教育教学的激励机制。教育评估以及教育教学的激励机制对于促进师资水平的提高,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及时的教学反馈以及相应的激励制度,能够使教师了解教学中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目前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均有相关的教育评估以及教育教学的激励机制,但是在评估的制度设计上不够精细,不足以起到良好的教学反馈的作用。

(4)缺乏师资的再教育制度。无论是兼职还是专职师资,均应接受不断的再教育。培训培训者,在目前的制度中还是缺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