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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政法院系调整与法学教育

【摘要】:由重庆大学、四川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重庆财经学院法律系合并成立西南政法学院,校址重庆。经过1953年的第二次院系调整后,全国法学教育机构成为8所,除北京、华东、西南、中南4个政法学院外,综合性大学中设法律系的只有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西北大学。

二、政法院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旧中国的大学政法系科进行了调整改造。1949年到1950年中共中央先接收了建国前原有的国立与公立的大学和专科学校,1950年以后又将教会办和其他私立大学、专科学校也接收并一律改为国有。同时,创办了一些新的政法院系。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政府借鉴苏联的经验,着手全面改革旧的法学教育,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布局,裁并了相同的专业,改革了旧的教学内容和方法。[5]

1952年进行的第一次院系调整是以“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6]为原则的,“政法学院以培养各种政法干部为任务,目前的附设在大学内,不单独设立学院为原则,但每个大行政区在条件具备时得单独设立一所,由中央或大行政区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1952年院系调整的情况如下:(1)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政治系和法律系,燕京大学的政治系和辅仁大学社会系、民政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校址北京。(2)由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和上海学院的政治系、法律系,沪江大学和圣约翰大学的政治系,安徽大学的法律系合并组成华东政法学院,校址上海。(3)由重庆大学、四川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重庆财经学院法律系合并成立西南政法学院,校址重庆。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中国形成了3院10系的高等法学教育院系格局,到1952年底这3院10系共有教师450人,占全国教师总数的1.7%;在校生3 830人,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0%。[7](www.chuimin.cn)

这种3院10系的格局仅存在了1年。1953年暑期,教育部对高等院校又进行了第二次院系调整,这次调整的原则是,“着重改组旧的庞杂的大学,加强和增加工业学院,并适当设立师范学校,对政法财经等各院系原则上适当集中,大力整顿和加强师资培养,为以后发展准备条件”。这次调整的内容为:(1)成立中南政法学院,由中原大学法学院与湖南大学政治系,中山大学政治系、社会系,广西大学政治系、法律系合并组成。校址湖北武昌。(2)厦门大学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3)云南大学、贵州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并入西南政法学院。(4)武汉大学法律系经过教改,予以保留。经过1953年的第二次院系调整后,全国法学教育机构成为8所,除北京、华东、西南、中南4个政法学院外,综合性大学中设法律系的只有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的前身)、武汉大学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到1953年底,这些学校共有教师268人,占全国教师总数的0.8%;在校生3 908人,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1.8%。[8]

1954年4月,教育部主持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复旦大学法律系,并扩建西北大学法律系。这种4院6系的格局一直延续到1957年。这次会议也确定了政法学院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培养目标和任务:政法学院应担负培养专门人才和短期轮训在职干部的双重任务,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培养一部分律师团体、公证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部门的法律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