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孙武兵法与银雀山文献《吴问》揭示改革家商鞅

孙武兵法与银雀山文献《吴问》揭示改革家商鞅

【摘要】:在商鞅之前,除儒、墨两大显学及李悝、吴起等早期法家人物之外,孙武的兵家之教对当时及战国时代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探讨商鞅思想的来源,孙武的兵家之教也是不能回避的话题。[36]与之相应,《汉书·艺文志》的兵权谋类,首列《吴孙子兵法》八十二篇[37],次列《齐孙子》八十九篇、《公孙鞅》二十七篇、《吴起》四十八篇。孙武的军事思想立足于政治、经济基础之上,将土地耕种面积、粮食产量与兵力数额作为一个整体来综合考虑。

商鞅之前,除儒、墨两大显学及李悝吴起等早期法家人物之外,孙武的兵家之教对当时及战国时代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从商鞅后来在秦国主持变法和对外征伐的事迹来看,兵法、兵书自当在商鞅的学习范围之内。因此,探讨商鞅思想的来源,孙武的兵家之教也是不能回避的话题。

孙武,生卒年已不可考,约与孔子同时,为春秋末年人。他本出自齐国贵族,因齐内乱而流亡至吴。《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记载孙武以兵法十三篇见于吴王阖闾,在“吴宫教战”,吴王“卒以为将。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显名诸侯,孙子与有力焉”。[35]由此推知,孙武为将、从政经历主要在吴王阖闾在位(前514—前496)的十余年间。

汉书·刑法志》云:“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著篇籍。”[36]与之相应,《汉书·艺文志》的兵权谋类,首列《吴孙子兵法》八十二篇(颜师古注曰:孙武,臣于阖闾)[37],次列《齐孙子》八十九篇、《公孙鞅》二十七篇、《吴起》四十八篇。孙武的军事思想立足于政治经济基础之上,将土地耕种面积、粮食产量与兵力数额作为一个整体来综合考虑。如《孙子兵法·形篇》云:“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数,四曰称,五曰胜。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数生称,称生胜。”[38]这里讲的正是古代的算地出卒之法。此处的“度”指“度地”,即对土地面积的丈量,“量”指粮食产量,“数”指出兵员额,“称”是指敌我实力优劣的比较。概言之,即土地面积决定粮食产量,粮食产量决定出兵员额,出兵员额决定敌我优劣,敌我优劣决定战争胜负。

可见,孙武的军事思想中蕴含着对“农”与“战”关系的深刻认识。而这一思想也被商鞅所继承,《商君书·算地篇》在论述土地和战争的关系时曾明确指出,治理国家应做到耕地占国土面积的十分之六,这样“方土百里”之内才能征调“战卒万人”,“故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39]

自《汉志》以来的传统目录学著作,一般将孙武归为兵家或兵权谋家的代表人物,而事实上春秋战国时代的杰出军事家,往往也是著名的政治家,孙武也不例外。银雀山出土的《吴问》篇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孙武本人是一位有远见的具有法家思想的政治家。在《吴问》篇中,孙武对晋国六卿灭亡次序的分析,主要着眼于六卿在经济、政治领域的改革力度,并预测晋国将归于亩制为二百四十步的赵氏之手。这些观点体现出法家思想的特色,并且被商鞅行之于秦。[40]

总之,在商鞅之前,先秦思想学术正处于酝酿发酵时期。春秋末年帮助吴国显名诸侯的孙武学说在战国时代流传颇广,其兵学思想和主张改革的政治思想对吴起、商鞅等人均有影响,而其军事思想则主要被孙膑等兵家人物所继承。春秋战国之际,儒、墨两家并称显学,而以李悝、吴起为代表的“刑名之术”也开始在政治舞台上初现成效。由于门徒甚众,儒、墨之思想主张流传广泛,商鞅对之也很熟悉,特别是墨子学说对商鞅思想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相对于儒、墨的迂远空言,商鞅本人更为喜好务实的刑名之术,因为他迫切地渴望建功立业。

[1]程树德撰:《论语集释》卷6《八佾下》,程俊英、蒋见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82页。

[2]〔汉〕司马迁撰:《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680页。

[3]〔清〕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13“周末风俗”条,〔清〕黄汝成集释,秦克诚点校,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467页。

[4]晁福林:《霸权迭兴:春秋霸主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第292页。

[5]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卷1《梁惠王上》,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6页。

[6]〔汉〕贾谊撰:《新书》卷1《过秦论上》,四部丛刊子部影印江南图书馆藏明正德乙亥吉藩刊本,第4页。

[7]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卷7《离娄上》,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75页。

[8]〔汉〕司马迁撰:《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36页。

[9]杨宽:《商鞅变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1页。

[10]郑良树:《商鞅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5—90页。

[11]钱穆:《先秦诸子系年·通表第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605页。

[12]〔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新校释》,陈奇猷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660页。

[13]何宁撰:《淮南子集释》卷20《泰族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405—1406页。

[14]何宁撰:《淮南子集释》卷2《俶真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38页。

[15]〔汉〕司马迁撰:《史记·商君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36页。

[16]〔清〕王先谦撰:《荀子集解》卷11《强国篇》,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04页。

[17]何宁撰:《淮南子集释》卷21《要略》,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459页。

[18]〔汉〕司马迁撰:《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50页。(www.chuimin.cn)

[19]需要说明的是,墨子的学说虽因先习儒而保留了儒家的一些思想因素,包括仁、义、忠、孝等名词术语,但其内容和特点与儒家大不相同。最明显的例子如“义利观”,在儒家那里,“义”以礼为最高标准,凡符合于礼的言行即是义,而把“利”理解为私利、私欲,并认为对于利的追求必然会妨碍义的实行,从而在道德价值观的范围内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主张“仁者安仁”“何必曰利”,走向了道义论。而墨子则既贵义又尚利,主张“义”以“利”为内容、目的和标准;其所尚之“利”主要是指“天下之利”,他人之利,认为“利人”“利天下”是仁者从事的最高目的,达到了义利观的统一,这无疑是一种功利主义思想。

[20]〔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18《八说》,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25页。

[21]郭沫若:《孔墨的批判》,载《十批判书》,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116页。

[22]有学者认为此李悝即李克,详见钱穆:《魏文侯礼贤考》,载《先秦诸子系年》,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53页。

[23]杜正胜:《从爵制论商鞅变法所形成的社会》,《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6本第3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5年,第537页。

[24]〔汉〕班固撰:《汉书·食货志》,〔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4—1125页。

[25]〔汉〕班固撰:《汉书·食货志》,〔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5页。

[26]〔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30,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2页。

[27]〔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11,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72页。

[28]〔汉〕刘向撰:《说苑校证》,向宗鲁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18—519页。

[29]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12页。

[30]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1页。

[31]〔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4《和氏》,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96—97页。

[32]〔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新校释》六论之《开春论第一·贵卒》,陈奇猷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83页。

[33]〔汉〕刘向集录:《战国策·秦策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12页。

[34]〔清〕王先谦撰:《荀子集解》卷10《议兵篇》,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76页。

[35]〔汉〕司马迁撰:《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161—2162页。

[36]〔汉〕班固撰:《汉书·刑法志》,〔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85页。

[37]孙武的著作从初见吴王时的兵法十三篇,后来又有所补充增加,到《汉志》记载的《吴孙子兵法》八十二篇,其中有无后人附翼部分已不可考。目前《孙子兵法》主要版本有三种:其一为曹操注本及其后的十家注或十一家注本。东汉末年曹操选择对《孙子兵法》中的十三篇进行注释,淘汰了其余各篇,后来的“十家注”均以曹注为首,并形成了魏武帝注本和“十家注”(十一家注)本。其二,武经七书本。北宋神宗时期钦定《孙子》为武经七书之首,是为武经七书本。其三,银雀山汉简本,是目前最早的版本,其中有不见于现存十三篇的佚文,应为《孙子兵法》的失传部分。

[38]李零:《吴孙子发微·形第四》,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7页。

[39]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3—44页。

[40]吴树平:《从临沂汉墓竹简〈吴问〉看孙武的法家思想》,《文物》1975年第4期,第6—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