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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理学伦理思想:择善而固执,集义成果

【摘要】:总之,“义”具有“正”“正路”“宜”等多层含义。“义”成为人的立身之本,行为规范。张履祥所指的“义”是“择善而固执之已矣”,有双层含义:其一,“义”是“择善”,“义”虽不是与“善”等同的范畴,但“义”既是“择善”,亦可视之为“善”,“集义”亦可谓之善的集合;其二,“固执之已矣”,即是把集合的善内化为人的稳定的道德品性。

为了说明“敬义夹持”是内外结合的重要修养功夫,张履祥分别对敬与义进行了阐发,以揭示其人伦道德的意义。首先,他对什么是“义”进行了阐发。

追溯历史,“义”是中国伦理史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历来受到思想家的重视,并被进行了多种解读。有人把“义”解读为“正”,如管仲说“义者,正也”;有人则把“义”解读为“正路”,如孟子说“义,人之正路也”;有人把“义”解读为“宜”,如韩愈说“行而宜之,谓之义”;等等。总之,“义”具有“正”“正路”“宜”等多层含义。“义”成为人的立身之本,行为规范。张履祥同古代先贤一样,也对“义”的含义作了阐释。他说:“善养者,择善而固执之已矣,所谓‘集义’也。”[36]张履祥虽是清初名儒,距古代先贤已很遥远,但对“义”的解析与古人基本契合。他把“义”解析为“择善而固执之已矣”。众所周知,以往理学家都秉持“义以方外”的说法,认为“义”相对“敬”而言,“义”不是“直内”而是“方外”,一般都把“义”看作外在的集义。张履祥所指的“义”是“择善而固执之已矣”,有双层含义:其一,“义”是“择善”,“义”虽不是与“善”等同的范畴,但“义”既是“择善”,亦可视之为“善”,“集义”亦可谓之善的集合;其二,“固执之已矣”,即是把集合的善内化为人的稳定的道德品性。对此,从张履祥的以下论述中可得到论证。他说:“集义,如‘还定安集’之集,集之之久,则配养与道矣。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此心无不在义,然后推以致用,无适无莫,如鸿毛之遇顺风。”[37]张履祥以为“集义”如“还定安集”之集,这就是说,是把“义”固定化,“集之之久,则配养与道矣”。如果“集义”持久不怠,“义”与道德融为一体,那么,“义”可制“利”,“义”可克“利”,从而使“义”“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此心无不在义”。张履祥认为“然后推以致用”,把“义”作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那么有“如鸿毛之遇顺风”,“义”就转化为人的高度自觉的行为。(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