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神木县社会保障发展及相关政策措施

神木县社会保障发展及相关政策措施

【摘要】:2012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民群众的“安全网”在神木全面建立。涉及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城乡低保、五保、孤儿、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特殊人群专项救助、老年人保健等,一套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建立。2005年,成立了“神木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摸清了困难群众的底子,为各类社会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农村特困户全部纳入农民低保范畴。

2012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民群众的“安全网”在神木全面建立。涉及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城乡低保、五保、孤儿、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特殊人群专项救助、老年人保健等,一套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建立。

五保供养

五保对象(指在农村居住地的村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是社会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五保户的供养形式实施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1992年以后,民政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调整城镇特困户(100多人)定补标准,把原来补助额由每月18元增为36元;二是对820户、840名“五保对象”实施村供养、村供自养、村供村养办法。1997年县政府规定“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年人均细粮180公斤、食油6公斤、洋芋150公斤、蔬菜150公斤、零花钱180元。

2004年,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出台了《神木县春荒期间救灾工作应急预案》《神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神木县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继续实行救灾工作“三项”制度(即困难户干部保扶制度、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建立了助学制度,县财政投入资金300万元。除对五保、低保、“定供”(对困难户实行定期补助的一种救济办法)外的特困对象1653户3522人实行干部包扶,投入经费60多万元。

2005年,成立了“神木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摸清了困难群众的底子,为各类社会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农村特困户全部纳入农民低保范畴。

2007年落实新的《五保工作条例》,五保对象实现了“应保尽保”,县财政为所有五保对象交纳合作医疗基金,住院医疗费实行全额报销。同年开始新建神木县中心敬老院,并为永兴、花石崖镇两位白血病患者“献爱心、送温暖”,收捐款52.4万元。2007—2008年为1241名患者支出大病救助金351.85万元;通过县慈善协会对580名贫困大学生实施教育救助,投入资金370万元。

表15-68-18 1992—2012年神木县五保供养情况统计表

城乡低保

1997年,城乡人口、生产、物价、消费、特困户等项目调查结果表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年每人400元,应保对象2320人,人均差补标准金150元,全年共需46.4万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每年每人840元,有应保对象205人,人均需保障金按600元发放,全年共需12.3万元;城乡每年共需保障金60万元。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民政局对城乡110名急需保障对象给予保障,人均每年发放保障金420元。自1998年9月启动以后,实施低标准起步,小范围稳步发展,坚持“应保尽保、阳光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施保、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经历了探索、建立制度、全员覆盖、修订办法、持续发展等几个阶段,操作规程逐渐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

表15-68-19 1992—2012年神木县城市低保情况统计表

表15-68-20 1999—2012年神木县农村低保情况统计表

孤儿保障

2010年,给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发放收养证138个,为福利院孤儿登记集体户口26名。综合社会福利院对孤儿采取集中供养、家庭寄养、亲属代养等形式,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2011年,神木县根据国家对孤儿保障的政策,及时全面实施了孤儿养育制度,将孤儿从“五保”和“三无”人员中单独分离出来管理服务。到2012年底,全县分散和集中供养的390名(其中集中供养孤儿26名),分散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享受800元的生活补助,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的生活补助。两年共下达孤儿生活补助金700.8万元。

医疗救助

2009年,神木县开展医疗救助活动。2011年,救助医疗机构有县医院、开发医院、综合康复医院和惠民医院与中和堂药店和普济堂药店两家药店为“一站式”服务签约定点单位。2009—2012年为4937人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1365.14万元。

临时救助和特殊人群免费供养

2009年开始,县政府财政每年预算600万元专项资金,另外整合使用低保转入临时救助资金,对因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孤老残病、意外事故及遭受自然灾害事件等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解决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当年救助标准为城市居民3600元/年·人,农村居民2880元/年·人。2011年,开始实施了特殊人群救助“城乡一体化”政策,救助对象标准统一为3600元/年•人。2012年救助标准提高为5400元/年•人。至2012年底,全县共有特殊人群对象7117人,四年共下达专项救助资金8749.296万元。

2009—2012年,为13880个家庭实施了临时救助,支出救助金5678.37万元(含救助贫困大学生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