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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准备及相关流程

【摘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之前,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要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亦称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于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 《传票》 和 《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但不公开开庭的除外。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和召开预备庭的,应在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法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

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之前,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要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亦称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分别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送达 《受理案件通知书》 (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应诉通知书》 (附起诉状副本) 和 《参加诉讼通知书》 (附起诉状副本)。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 《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等诉讼材料。

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于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 《传票》 和 《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但不公开开庭的除外。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和召开预备庭的,应在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法院依法组成审判组织后,应将法庭组成人员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法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回避申请的,法院可以按原定时间开庭。

3.审核诉讼材料

开庭前,审判人员应当阅读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认真把握案情,弄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承办法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争讼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应的诉讼请求、初步确认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初步确认诉讼争议的焦点、拟订法庭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等。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审判长可以组织合议庭先行研究、讨论案情。

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5.其他准备

根据审判实践,其他准备工作包括追加当事人、决定诉讼的合并与分离等。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