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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流程

【摘要】: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不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等内容。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我国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既体现了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又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意义,因而是一种具有独特法律内蕴的制度。

与其他调解相比,人民调解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调解依据。人民调解的依据具有广泛性、灵活性的特征。我国《人民调解法》 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调解组织。根据我国 《宪法》 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我国 《人民调解法》 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调解民间纠纷的程序和要求,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内容。

第三,调解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由于人民调解是我国正式的法律制度,调解协议具有 “民事合同” 性质,并与国家司法制度衔接,因此人民调解也具有 “准司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