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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新论:观念、行动、结果

【摘要】:把社会科学的三类客体混为一谈的最糟糕的案例便是乔恩·埃尔斯特。埃尔斯特在号称是探讨研究社会行为(即行动)的工具的讨论中给出了两列社会行为,但其实在行动之外,他夹杂了很多观念和社会结果。此外,行动是事件的基本形式。[32]由于没能正确理解三类客体,以及解释三类客体需要不同的认识论立场和方法论工具,埃尔斯特的诸多讨论既不清晰也不一致。

即便粗略地翻阅现有的文献,我们也能发现在社会科学和社会科学哲学中,或明或暗地把观念、行动和结果混为一谈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一节将展示一个把三类客体完全混为一谈的典型案例,并强调它的严重后果。

把社会科学的三类客体混为一谈的最糟糕的案例便是乔恩·埃尔斯特。埃尔斯特在号称是探讨研究社会行为(即行动)的工具的讨论中给出了两列社会行为,但其实在行动之外,他夹杂了很多观念和社会结果。他的第一个列表(即行动)共有15项,其中有7个(第一、二、三、四、六、十二、十四项)是社会结果,有1个(第九项)是行动和结果的混合体,只有余下7个是行动。他的第二个列表(即互动)有14项,其中有4个是结果(第三、五、十三、十四项),有2个是观念(第十、十二项),只有余下8个是行动或互动。[29]事实上,把意料之外的结果、信任、可信任(trustworthiness)、社会规范、集体信仰、组织和制度都置于“互动”的标题下,说明埃尔斯特把“互动”和结果等同了起来。他早年把意料之外的结果、均衡、社会规范、社会制度和社会变迁等社会结果都置于“互动”标题下,只有集体行动(属于行动)和讨价还价才是真正的“互动”,两者相比,他并没有任何改进。[30]

尽管从1989年到2007年期间,埃尔斯特做了大量的增订,但他仍然不清楚对事实和事件的区分。埃尔斯特早些时候声称,社会科学只有两大主题(或现象):事件(events)和事实(facts)。之后他继续声称,“解释事件在逻辑上优先于解释事实”,因为“事实是一系列事件的一个时间快照或一堆这样的快照”。此外,行动是事件的基本形式。[31]但在2007年,埃尔斯特突然改变了想法。如今他相信,“社会科学家更倾向于关注事实或事态,而非事件”,“标准的社会科学解释通常是事实—事实的模式”。[32]

由于没能正确理解三类客体,以及解释三类客体需要不同的认识论立场和方法论工具,埃尔斯特的诸多讨论既不清晰也不一致。比如虽然埃尔斯特现在承认“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力比他之前认为的要弱”[33],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放弃理性选择理论,并坚持他修正后的版本(即“结构个体主义”式的理性选择理论,把规范、角色和环境纳入理性选择理论中)。但正如第五节将分析的那样,即使是修正后的理性选择理论,对社会结果甚至行动的解释力都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