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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人是否应为被告案例分析

【摘要】:本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福建绿家园申请追加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就追加被告的问题向原告方送达书面裁定。实际上,是否应当追加商业银行贷款人为被告的困惑,最终要归结到对于商业银行贷款人的环境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福建绿家园申请追加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管辖异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民辖终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就追加被告的问题向原告方送达书面裁定。

实际上,是否应当追加商业银行贷款人为被告的困惑,最终要归结到对于商业银行贷款人的环境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商业银行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意指商业银行等贷款人如果因为故意或未尽职将资金借予污染企业并由此产生环境损害,则商业银行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这将逼迫商业银行做好绿色信贷尽职调查,有效遏制信贷资金流向污染企业,可以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已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被天津银监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案例。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后,各级人民法院尚无相关裁判案例。

商业银行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早在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12年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中都有规定。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该方案第45条规定,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加强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建设,研究设立绿色股票指数和发展相关投资产品,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各类国际合作。

201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6条规定,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案件。深入研究绿色税收以及绿色信货、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发展基金等涉及绿色金融发展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市场交易机制和规则,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充分发挥金融手段及市场机制在实现绿色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等知识产权纠纷,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