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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利救济途径的重要研究成果

【摘要】:但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只要通过任一法律途径对其听审请求权完成了救济,就丧失了提起其他救济途径的机会。原因在于,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并不具有审级利益,因此该权利并不一定非得经过多层审级法院的救济。

(一)建立当事人程序异议制度

对于那些听审请求权损害轻微的案件,譬如,法院因疏忽期间未合法送达、将文件放错案卷的“故障案件”,法院因疏忽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错误计算赔偿金额的“错误案件”,以及法院未及时履行提示义务而使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的“指示案件”,我国应建立当事人异议制度,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在同一审级程序救济其听审请求权,而不必再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就上述侵害听审请求权的行为提出的程序异议申请,原审法院应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需要重新启动法庭辩论程序;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作出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

(二)扩大听审请求权的救济范围

我国应在立法上将当事人受通知权受侵犯的情形、意见审酌请求权受侵犯的情形、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造成突袭性审判的情形以及证据失权规定适用错误的情形纳入二审事由。此外,立法机关也应将意见审酌请求权受侵犯、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造成突袭性审判以及证据失权规定适用错误等程序瑕疵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

但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只要通过任一法律途径对其听审请求权完成了救济,就丧失了提起其他救济途径的机会。原因在于,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并不具有审级利益,因此该权利并不一定非得经过多层审级法院的救济。不过,对于一审或二审程序中产生的侵犯听审请求权行为,再审法官应撤销原审裁判、发挥重审,而不能径直通过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这一补救措施,对原有程序瑕疵予以治愈,原因在于,原审程序所作裁判已经生效,为维护审判的正当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再审程序必须对其予以撤销。

(三)删除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实体要件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突显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的制度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将原审裁判内容错误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要件中祛除。这意味着,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只需审查其原告主体资格、未参加原审诉讼是否具有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以及裁判结果是否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