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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摘要】:由上可知,在现代型诉讼中,对于潜在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主要体现在诉讼代表人的选任、当事人的通知以及当事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制度上。(一)代表人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层面,专门用来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主要为代表人诉讼。也就是说,法院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保障潜在当事人知悉权,而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登记的方式加入代表人诉讼。不过,该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规定还比较粗疏,目前尚无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方面的规定。

由上可知,在现代型诉讼中,对于潜在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主要体现在诉讼代表人的选任、当事人的通知以及当事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制度上。

(一)代表人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层面,专门用来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主要为代表人诉讼。就我国代表人诉讼而言,其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处:其一,关于当事人的通知和加入制度。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对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还未确定的案件,法院可发出公告,通知潜在的当事人在特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也就是说,法院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保障潜在当事人知悉权,而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登记的方式加入代表人诉讼。其二,关于推选代表人的制度。按照同条第2款规定,所有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基于自身利益和所有被代表人的利益从事诉讼活动;在当事人无法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时,应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当事人商定诉讼代表人的人选。而被代表人也可以通过推选的诉讼代表人间接向法院传递自己的意见,从而影响裁判的结果。

(二)证券类示范判决机制

201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专门为解决证券期货类群体纠纷创设一种示范判决机制。关于这一机制的条文表述是:“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试点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可见,该制度与德国的示范诉讼比较相像,均是通过一个典型案件抽取出隐含在群体性纠纷中的共同争议问题,予以先行裁判,并将该判决作为裁判其他关联诉讼的基础。不过,该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规定还比较粗疏,目前尚无关于听审请求权保障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