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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风险管理与保险

【摘要】:(二)责任免除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4)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6)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