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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产业门类论争小结

【摘要】:例如,在日本,创意产业包含了12个产业门类,而中国香港则界定了11个产业门类。英国的DCMS则包含13个门类,重点强调文化的商业化及其财富创造的潜能。在这一总体框架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将创意产业分成9个组,每个组包含不同的产业门类。

如上文所述,创意产业概念的演化历史表明创意产业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无法与具体的政治文化环境脱离关联。这一事实使得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创意产业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理解,进而使得其所包含的具体产业门类也不尽相同,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采用了其他类似但不同的名词(见附录2和附录3)。例如,在日本,创意产业包含了12个产业门类(Yoshimoto,2003),而中国香港则界定了11个产业门类(CCPR,2003)。泰国则采用了一个更狭窄的界定范围,它包含了9个产业门类,但是包含了研发(R&D),从而强调各种研究机构对创意产业的重要性(KIA,2009)。英国的DCMS(1998;2001)则包含13个门类,重点强调文化的商业化及其财富创造的潜能。在中国,国家统计局则采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文化创意产业”,一方面希望强调传统文化产业(或事业)的重要社会功能,另一方面也尽力将新兴的“创意产业”包含其中(见附录4)。与上述情形均不同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9)采用了“文化产业”的概念框架,其目标是在强调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国际文化产业的数据统计和研究提供一致性的分析框架。其他的例子还包括美国的“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ies)(Siwek,2002;2004;2006)、凯夫斯(Caves,2000)的过于狭义的“创意产业”、霍金斯(Howkins,2001)的过于宽泛的“创意经济”(Creative Economy)(Cunningham,2002),以及北欧部分国家倾向于采用的“体验产业”(Experience Industries)和“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ies)(Power,2009)。

尽管存在上述这些定义分歧,对创意产业所包含的产业门类也是莫衷一是,但根据不同定义及界定方法对不同产业门类在“创意经济”中是处于“核心”位置,还是处于“边缘”位置的划分方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2010)将上述各种界定方法概括为四个模式:英国DCMS模式(UK DCMS Model)(DCMS,1998;2001)、象征符号和文本模式(Symbolic Texts Model)(Hesmondhalgh,2002;O’connor,2000)、同心圆模式(Concentric Circles Model)(KEA,2006;Throsby,2001;WF,200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模式(WIPO Copyright Model)(WIPO,2003)。在这一总体框架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将创意产业分成9个组,每个组包含不同的产业门类。他们认为,这一新的界定框架给出了一个更一般和更开放的界定范畴,其不仅有利于分析和理解创意产业中不同部门之间的互动关联,还将为不同国家、机构之间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提供一致的讨论平台(更多具体阐述,参见附录2、附录3和相关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