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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税制发展及所得税筹办与开征

【摘要】:国府着眼于所得税在西方国家有大量收入,具有重要税政地位,财政部跃跃欲试,希望规划筹办所得税。从1935年开始,财政部重提拟办新税俾改良中国财政问题,展开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各项税目的评估与讨论。[61]财政部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之后,1936年7月1日设立所得税筹备处,同年10月1日开征所得税。即使中国落后的现实环境尚未达到适合实施所得税的条件,亦无从顾及了。

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有关裁厘抵补课题的过程中,除讨论营业税外,同时也提出开办所得税的建议,拟订《所得税条例草案》与《所得税施行细则草案》。国府着眼于所得税在西方国家有大量收入,具有重要税政地位,财政部跃跃欲试,希望规划筹办所得税。财政部为进一步筹办所得税,1929年修订所得税草案,同时聘请美国财政金融专家甘末尔(E.W.Kemmerer)担任顾问,审视中国推展所得税的环境[54]

甘末尔来华考察中国的财政金融环境与赋税条件,向国府提出说帖,认为中国并不适合实施所得税。中国缺乏实施财政改革的必要条件,主要问题在于财务行政不健全,除了关务、盐务外,中国税务行政向无效率可言,且监督失常,从未有一套公认的程序法规与差强人意的征税标准。纳税者缴纳之后,也不知道其税款是否为维持各种公共事业的费用,甚至一般执政者亦未必确实了解税政意义。因此,今日中国政府若欲于财政建设收入方面求发展,应慎重从事于现有税源的改进,不宜轻易另辟新途。他建议国府,如果真有需要为裁厘找寻抵补之道,不如举办货物的出厂税较为可行。在当前现实条件下,中国无法实行所得税制度,等到其他各国适于所得税的条件在中国出现之后,则中国当然可以实行所得税,不过在实施之初,仍须采取局部及试验的方式。[55]

甘末尔发表了中国不具备实施所得税的意见之后,获得国内学界的普遍赞同。学界对于实施所得税问题而提出的各项学理上的主要阐述,可举朱偰的论点为例。他认为所得税的产生,必须有众多社会经济的条件加以配合,首先是发展成熟的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其次是强有力的严密的官厅组织,同时还必须注意不能违背租税普遍的原则。然而,上述欧美各国得以成功推行所得税的前提,在中国皆未具备,1921年试行所得税失败即为中国不宜立即推行该税的明证。[56]也有意见指出,中国是否能彻底实行所得税,关键在于中国能否实现工业化。中国为小农经济体制,毫无工业化国家运用机械大量生产的条件,无法扩充产值,不可能有大宗所得与储蓄,也不会有巨额所得税可供政府课征。即使勉强开办所得税,能够获得多少收入也值得怀疑。以贫困的社会情形看来,恐怕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因毫无纯收入,不具备纳税能力。[57]国府衡量现实的限制后,筹办所得税以补裁厘损失之议遂暂告中止。

国府搁下推动直接税的改革行程表,然而,此时日本加紧侵华脚步,1931年发动九一八事变掠取东北,对中国的财政产生巨大冲击。财政部估计,海外贸易的关税收入因东北海关沦陷,每年遽减2亿元,这个数目是岁入总额的十分之三,财政急遽恶化。[58]内忧外患交织的1930年代中国,直接税受到财经部门的重视,主要原因是国府认定直接税是未来进入战争时期最有希望的财源。1930年代初,报端时见中国财政困难与必须妥善开源节流的报道。从1935年开始,财政部重提拟办新税俾改良中国财政问题,展开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各项税目的评估与讨论。[59]

国府为进一步解决财政窘迫的困境,于1934年5月21日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这次会议提出改革税制的诉求,主张废除苛捐杂税及减轻田赋附加税,接下来划清赋税系统,朝向建立以直接税为基础的赋税制度,树立健全税务行政体制。会议在规划税制改革时,再次提出实施所得税,沉寂五年的直接税制度,才又受到国人的重视与讨论,并在会议结束之后,成为国府实施税制改革的准则[60]财政部长孔祥熙指派赋税司司长高秉坊与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委员梁敬等人,负责筹办所得税事宜,1935年5月13日提出《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7月21日颁布。[61]

财政部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之后,1936年7月1日设立所得税筹备处,同年10月1日开征所得税。开办之初,学界认为这是政府应付日本侵略的前置准备。崔敬伯指出,中国创议所得税已经足足有20年之久,此时因关税遽减,加上国府想要建造未来战时财政的健全基础,所得税于是立即排入议程,迅速实施。[62]杨荫溥认为,冀东伪组织成立,华北走私猖獗,关税收入损失甚巨,国府为弥补财政税收短缺,不得不另筹新税。曾经参与第一次财政会议的财政学者李权时也同意杨荫溥的看法,他评论国府在1936年度总预算案内列了所得税收入500万元,“理由即在于补救自冀东伪组织成立后,华北走私日益猖獗,大量流失的关税及其他税收”[63]

为了避免备战的字眼引起日本的注意,财政部在公开的报告极力铺陈,此时实行税制革新,是因所得税税率公允,可平衡贫富负担,加上税源普及,可支拄国库收入,目的在达到平衡贫富与整理财源的双重作用。[64]由前述评论可知,国人认为所得税的筹办,绝不只是台面上的单纯理财手段而已,真正的动力是日本加快侵华脚步,令国府不得不为未来的财政备战预作准备。即使中国落后的现实环境尚未达到适合实施所得税的条件,亦无从顾及了。

舆论纷纷指出,1930年代世界各国均竞逐于军事与财政的规划,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只是时间迟早问题。身为次殖民地的中国是列强争夺的对象,势难幸免卷入战争旋涡的危险,身为弱国的中国应该及早预作准备。中国财政收入素以间接税为大宗,现行税率均已达最高标准,为了因应未来需求,开办直接税势所必行。对于开办何种新税,各方也提出一些可能税目。例如,对娱乐事业(如戏剧表演)征收享乐税(或称“救国捐”),对拥有不动产的资产阶级征收房屋捐,及对工商业者征收战争盈利或超额盈利税,也有人主张开征临时财产税。[65]这些可能的新税目,若以符合世界潮流为择取标准,只有所得税和遗产税最为可行,使直接税制度的推展成为战时财政的先决条件。其中,所得税不但可作为困窘财政的主要出路,更可提供未来的备战基础。[66]

所得税在备战阴影下筹办,法规设计以增加收入为原则,规划的课征对象以容易掌握的农民、商人、公务人员及公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相形之下,部分享有高利润者则逍遥法外,因而被批评为有违所得税的公平与普遍原则。[67]税负不公问题除了发生在不同职业者身上外,更有中外之别,这与先前实施营业税的状况极为类似。国府虽对外公开宣示,将透过外交手续,请各国驻华使节转令一体遵行,要求在华外人一律照征所得税,但在租界与治外法权庇护之下,很难课及外侨。评论立即提出,所得税若不能征及外侨,连租界内的国人也很难要求纳税,当局必须进行外交折冲,才能建立良税基础。[68]外人征税问题,使所得税的实施与外国势力的掣肘互相牵绊。外交部与各国驻华使馆进行交涉,在1935年度中,计有151个外侨单位向国府报缴所得税,包括英、美、法、苏、德、比、日等国,但这并不具普遍性,大部分外侨仍持观望态度。财政部曾制定《推进外侨纳税方案》,规划先对无领事裁判权及无约国的侨民积极催缴,然而直到全面抗战爆发前夕均未能解决。[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