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27-1937 中国苏维埃法律机关及其多样立法主体

1927-1937 中国苏维埃法律机关及其多样立法主体

【摘要】:在特殊的革命战争和分散割据的状态下,苏维埃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及其层次多样,立法主体广泛。除颁布和修改宪法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专有权之外,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权颁布法律或法令,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人民委员会及其组成部分的各人民委员部也有权颁布法律或法令。各地方苏区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也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律法规。

在特殊的革命战争和分散割据的状态下,苏维埃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及其层次多样,立法主体广泛。除颁布和修改宪法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专有权之外,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权颁布法律或法令,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人民委员会及其组成部分的各人民委员部也有权颁布法律或法令。各地方苏区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也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律法规。而这些立法机构的立法程序并无具体的规定,所以苏区立法数量可观。仅就中央苏区而言,临时中央政府依据《大纲》的总原则,相继颁布了130多部法规,初步建立了中共苏维埃政府时期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

1.组织法

1933年8月9日《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12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7章208条)、1934年2月1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0章51条)等。

2.军事法规

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18条)、《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211条)、1932年11月8日《赤卫军组织法》、1933年3月23日《苏区少先队各级队部组织条例》等。

3.行政法规

《内务部暂行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邮政暂行章程》《苏维埃区域暂行防疫条例》《托儿所组织条例》《教育行政纲要》《小学教师优待条例》《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苏维埃大学章程》等。

4.经济法规

《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统一会计制度训令》《国库暂行条例》《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条例》《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借贷暂行条例》《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粮食合作社简章》等。

5.司法法规

属司法行政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6章41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7章34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16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13条)、《国家政治保卫局特派员工作条例》《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等;属刑事法规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41条)、《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等;属司法程序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

6.土地劳动婚姻法规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4条)、1932年4月2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劳动部暂行组织纲要》、1933年10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修正颁布,共15章120条)、1933年10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10条)等。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2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6章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