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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综上所述,我们无法给“环境危机的出现就是因为价值观出现了问题”这个命题下一个准确的定论。但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是,自然界有没有内在价值,并不是我们保护生态的必要条件,无论其是否拥有人类承认的内在价值,人类的道德关怀必须要扩展到自然界,因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中,这一整体性是不容否认的。
因此,我们在进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过程中应该注意到我们所面临的前提。
1.理论前提
对于环境伦理学,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面临着一个研究目的的问题,也就是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定位的问题。伦理学的终极价值究竟为何?无论是传统伦理学中的两个极端:用行为的应当来否定行为的如何或者用行为的如何来否定行为的应当,还是认为“一切科学的最终目的都是需要发扬人们的本性”的伦理学自然主义新趋向,伦理学最终必须成为一种“行动的艺术”才能真正体现其科学性和生命力。
如果把环境伦理学定义为,“对建立在一定环境价值观之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的研究”,那么环境伦理学必然包含两大研究主题,即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意义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其中,环境价值观主要属于理论研究领域,而环境意义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既属于理论研究领域,更属于应用研究领域。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环境价值观之间的层次性以及相应的环境伦理规则之间的共同性与差异性,共同建构一个完整的环境伦理体系。[60]
据此推知,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定位应是问题与应用导向的,其现实处境与理论使命在于,“对众多问题的‘诊断’进行经验性讨论……而应用伦理学不需要任何最终的证明,而是一种论证的程序性商讨,它的任务不是形成‘原理’而是就众多的‘诊断’中进行的‘权衡’和‘决疑’”。[61]即我们是要用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而非为论证而论证,这将失去其真正价值。
而一种环境伦理模式的确当性,不仅取决于它在理论上的内在逻辑的完善性,更取决于它在实践中的可接受性。这就是说,环境伦理模式的确当性与它的适用性应当是一致的。适用性应当是环境伦理模式选择的最终判据。在环境伦理学研究领域中学术兴趣的多样性是一回事,而以研究作为国家决策的指导原则是另一回事。在中国,在鼓励和支持环境伦理学研究时,要提倡为国家决策服务的研究,在后一种研究中尤要强调研究的适用性问题。[62]环境伦理学要真正展现出自己的实践性价值,就要实现对法律的应用价值导向,必然要实现向法伦理学的过渡,而法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之一种。
2.实践前提
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不得不承认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明显是互动的。在这个互动过程中,有时自然界是“领舞者”,有时人类是“领舞者”。而所有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伦理学的建立均是为了保护人类的领舞权,而这个领舞权取决于两个因素,那就是地球环境的最大承载能力和人类最低需求量。而且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生存问题还是生活问题。我们不应该忘记,只有当生活的可能性没有了的时候,才会出现生存的可能性的问题。假设人类生存的环境只有10个单位的环境容量,而这10个单位的环境容量最大承受10个单位的人类需求,而我们所处的现状就是我们的人类需求还未达到10个单位,否则,我们的探讨将失去意义,因为此时的领舞权已经转移到环境的手中。而我们现在的人类需求与10个单位的人类需求之间的差值,便是我们发挥人类能动性的空间。
综合言之,环境伦理学的定位应该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是应该为我们研究解决环境危机提供指导思想和理念支撑的学问,应具有实践价值。即学者们的研究价值判断应该具有实践导向。而实践前提就是必须明确人类环境危机的本质是人类需求与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而且人类只能在环境承载能力与人类需求之间的正差值这个区间之内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处于“领舞者”的地位。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手段便是环境行为的实施,也只有通过对环境行为的调整才能实现对环境承载能力与人类需求之间这个差值的调节。环境承载能力与人类需求在某一个时段或某个空间之内可能都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环境行为而对二者实现微调。人类可以对自己的消极环境行为予以限制和减少,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对环境需求的量。也可以对自己的积极环境行为予以引导和增加,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升环境承载能力。进而实现对二者之间差值的调节。可见,环境行为不但可以满足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前提要求,而且也可以满足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实践价值导向的前提要求。反过来讲,也就是环境伦理之实践价值的要求最终指向就是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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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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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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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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