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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文化产业的法治化效应

【摘要】:民法典设“民事权利”专章,凸显民法典中民事权利的中心位置。由于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是为政府创设义务,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指引,也设定了边界。就人身权利而言,文化产业促进法与民法典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发力,保障个人权利实现。

1.民法典的权利法品格与规定

权利法是民法的根本品格,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民法典设“民事权利”专章,凸显民法典中民事权利的中心位置。民法典构建起完整的私权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目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首先,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体系,强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了人的尊严。从权利类型和体系上,民法典全面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类型涵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等,还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作为兜底条款,从而使得人格权保护范围广泛且具有开放性。从保护的时间跨度上,民法典为自然人提供了从胎儿时期到死亡后的名誉等各种权利和利益的超生命周期的保护。

其次,作为财产权的基本法,民法典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产法体系。与之前的立法相比,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财产的范围,承认了包含有体财产、无体财产、实在财产、虚拟财产等在内的多元财产形态。在财产权的类型上,确立了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等多元权利形态。民法典还通过细化和实化各类财产权内容,赋予财产权人更多财产收益,加强了财产保护(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特别是,民法典“物权”编基于中国的多种所有制形式,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明确规定了各种资源资产的权利归属。因此,相比之前,民法典建立起更为全面、系统、周密的财产权保护体系。

保护人格权和产权对市场秩序的构建具有基础性作用。民法典为个人人格权和身份权提供全面保障,有力地保障了个人的人身安全,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激发每个个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对全面投入市场经济和社会建设具有激励作用。民法典对产权的保障为市场经济提供基石,从宏观层面看,产权保护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从微观层面看,产权保护具有激励投资兴业、创造财富的重要作用。[4]

2.权利法品格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影响

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文化产业也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只有尊重和加强权利保护,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自由,才能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创作生产和提供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种类丰富、业态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由于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是为政府创设义务,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指引,也设定了边界。政府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应切实保障民法典所确立的各项民事权利,不得通过附加条件、增设义务等方式减损权利内容,增加权利行使成本。[5]政府应树立善意保护民事权利的施政理念,把最大限度保护社会主体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贯穿于立法当中,确保民事权利不受非法克减或侵犯。

就人身权利而言,文化产业促进法与民法典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发力,保障个人权利实现。就财产权利而言,文化产业促进法应当理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总之,在文化产业各项促进措施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和尊重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民法典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