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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不公平: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的法治化

【摘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夏某签约期间创作的漫画著作权归属于公司,而且,即使协议于2017年到期,夏某仍有义务继续创作漫画至2023年9月1日,双方僵持不下,纠纷至今未决。

现如今,网络与各种媒介的融合与杂交正在深刻影响着大众的娱乐方式以及娱乐产业的发展模式,传统的文学影视音乐、游戏、漫画等娱乐方式都呈现数字化特点,并通过各大网络服务平台在受众之间传播。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矛盾逐渐由传统传播者向网络服务平台这一新型传播者转移,作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著作权交易日渐频繁。同时,随着IP(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优质IP开发所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加之,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先天不足,以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人自治理念的主导,网络平台等传播者与创作者进行著作权私人配置时,利用合同条款挤占作者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1.网文行业

在网文行业,网络文学因其受众广泛、类型丰富、娱乐性强等区别于传统文学的特质成为开发各种艺术形式作品的内容源,也成为著作权合同纠纷的高发地。既有作者因早年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人身权限制条款而引发的连环纠纷[17],也有作者因不满著作权独家授权合同的不公平条款而另寻合作被判百万违约金[18],亦不乏作者在作品高额影视改编费中仅拿到十几万元分成而引发的争议。尤其是平台与作者之间的格式合同更集中反映出网文作者与网文平台之间不公平的著作权合同关系,平台甚至试图以委托创作的方式垄断作者著作权。目前,网文平台的营利方式逐渐从传统的订阅、广告收入转为著作权运营。未来,著作权问题依旧会是作者和平台谈判的焦点,而网文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亟须通过规范著作权合同来实现作者和平台的利益平衡。

2.漫画行业

在漫画行业,2016年,夏某等数名漫画作者痛斥与公司签订的不公平合约,夏某指出公司多项海内外运营项目的授权混乱不明、长期漠视作者重要知情权、疑似隐匿账目、积欠分账款,要求解除合约,但经仲裁,该解约行为无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夏某签约期间创作的漫画著作权归属于公司,而且,即使协议于2017年到期,夏某仍有义务继续创作漫画至2023年9月1日,双方僵持不下,纠纷至今未决。而在另一份新签作者《著作权授权声明函》中,合同条款更为严苛,作者除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不享有其他著作权;作品的商业开发无须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公司可自行处理作品,无须经作者同意;作者为作品侵权负全部责任。该事件是旧有漫画内容提供者与漫画运营者之间不对等关系的集中体现,目前,漫画正在从纸质向网络付费和IP改编转变,漫画家也逐渐倾向于和漫画平台合作,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新的著作权合同问题亦可能出现。

3.音乐行业

在音乐行业中,个别平台对没有公司背景的独立音乐人进行过分的权利挟持,只要作者上传作品即意味着平台获得“全球范围内、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无法与除该平台外的任何音乐平台或音乐著作权代理方开展“独家合作”。例如,综艺节目要求参赛音乐人将参赛音乐作品交由综艺节目方独家代理若干年,若该音乐已上传至前述平台,那么音乐人将无法参加节目或面临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