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律职业伦理:中国律师职责与公益法律服务

法律职业伦理:中国律师职责与公益法律服务

【摘要】:③结果主义或功利主义把伦理行为定义为能够给最大多数带来最大效益的行为。在中国律师职业发展初期,公共服务是律师的职业责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公益法律服务存在于中国律师职业的传统中,属于职业伦理的内容之一,它是律师职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而不是由律师群体的“偏好”所决定的。因此,这三种职业的发展源流均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及利他性。

根据韦氏词典(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的定义,广义上的“伦理”(ethics)一词是指“处理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一种道德责任或义务”,或者“一套道德原则;一种道德价值的理论或体系”。按照崔西亚·德菲利普斯(Tricia DeFilipps)的观点,就公益法律服务本身而言,其应当是一种伦理行为。关于伦理行为的实际运用一般涉及三个理论:①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主要是关注个人品德以及如何保持善良的性格将导致伦理行为。②道义论(Deontology)要求个体去遵守一个曾经被普遍接受的标准或规则。③结果主义或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把伦理行为定义为能够给最大多数带来最大效益的行为。不管伦理学的众多理论是如何论证律师具有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伦理责任这一问题的,但其结果是一致的: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好的”“正确的”“道德的”事情。[8]

若从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公益法律服务也是公共服务的一种。在中国律师职业发展初期,公共服务是律师的职业责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公益法律服务存在于中国律师职业的传统中,属于职业伦理的内容之一,它是律师职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而不是由律师群体的“偏好”所决定的。对于公益法律服务这一职业责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律师作为普通人所表现出来的慈悲心、怜悯心等情感共鸣,而应该将其理解为韦伯式的“天职”(calling)[9]和涂尔干意义上的“职业伦理”[10]。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虽然没有“天职”这一概念,但是“在其位谋其政”“分内之事”“天降大任”等醒世箴言所传达的精神实质却与“天职”是一致的。

从西方律师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律师与医生、牧师等职业一样,历史悠久,具有神圣意味。医生解决人类身体的痛楚,牧师解决人类精神的困惑,而律师则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三种职业的发展源流均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及利他性。在此背景下,牧师的天职是“救赎世人”,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律师的天职则是“热忱公益”。[11]公益法律服务作为律师职业的基石,根植于律师职业的传统中,集中体现了律师职业的伦理性,它是每一位律师的职业责任。每一位试图进入律师系统的个人,都要接受这一职业伦理的约束,并努力维护这一职业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