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把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生活补贴部分按《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未执行完毕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完毕。......
2023-08-01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淄博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做如下决定。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进步与创新愈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依靠科学技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愈益成为战略选择,科学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愈益成为竞争的焦点。科学技术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动力,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愈益凸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全局、面向未来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淄博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有关配套政策的总体要求,制定了本市《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对淄博市未来15年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与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淄博市科学技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把自主创新作为未来发展主导战略,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培育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探索和实践强化自主创新之路,初步构建起了比较完整的自主创新体系。高新技术产业保持了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拥有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位居全省前列,具备了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基础条件。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高层次创新人才缺乏、关键技术对外依赖度较高、科技投入不足、创新平台建设滞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以及能源、资源、环境压力大等“瓶颈”,仍然制约着淄博市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淄博市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转型期,未来15年是淄博市站在新起点、实现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市委、市政府决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纲要》,把自主创新作为淄博市未来发展的主导战略,把淄博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这是淄博市实现“两提前、一率先”奋斗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3.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委建设创新型省份的要求,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立足全员创新、全方位创新、全社会创新,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大力实施高新技术、大企业名牌、自主知识产权带动,实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位次前移,为实现“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4.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末,形成比较完善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创新体系,科技综合实力进入省内先进城市行列。到2020年,自主创新研发、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孵化“三大平台”形成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综合实力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入国内同等城市先进行列,建成“科技优势强、引领作用大、人才名牌多、创新环境优”的创新型城市。
“十一五”末,高新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占工业投入比重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40%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5%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高新技术产品总数的60%以上,培植销售收入过1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20家,万元综合能耗降低20%以上,主要农作物品种良种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率达到98%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8%以上,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奠定了基础。
到2020年,高新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占工业投入比重达到2.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以上,本市区域内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和向国外申请专利量均居全省前列,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70%以上,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建成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创新型城市。
5.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点任务。全面实施《规划纲要》,积极推进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着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三个能力”;努力构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三个体系”;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研发、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孵化三大平台;优化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人才“三个环境”;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引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围绕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支柱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在新材料技术、新药与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先进制造及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农业高新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循环经济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加快培育一批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依托的知名品牌,实现由“淄博制造”向“淄博创造”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目标、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7.支持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经费投入。一般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大企业集团、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5%以上。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
8.支持企业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批准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市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资助;新认定批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市政府给予30万~5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将高校科研开发纳入全市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淄博市高水平科研成果原创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设立实验室或科研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省、市级研发机构和博士后工作站。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都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联盟,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0.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实行自立项年度起,国家级重大专项享受两年、省级重大专项享受1年的市级科技计划资金扶持政策,分别按国家级1∶ 0.5、省级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相关区县也要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11.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对省级以上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年度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两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12.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13.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企业以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以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4.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购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1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抓好《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年增两个百分点以上;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
16.积极培植高新技术企业,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省级高新区享受国家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和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对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再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
17.落实好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等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对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对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长企业,按程序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最短折旧年限为两年。
18.深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促进科研院所发展。积极推进科研机构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完善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深化科研院所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从体制、机制、投入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将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9.推动经营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经省政府批准,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所得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支持其自主创新。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其超过20%的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20.鼓励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的开展设计研究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把高新区建成推进集成创新的重要基地。继续大力推进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的高新区“二次创业”,充分利用产业聚集优势和高新区相对优化的区域环境,以特色园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载体,建立和完善各类共用技术创新平台,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联盟,以重大项目为纽带,推进联合攻关。支持以高新区、特色园区或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体制,落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努力建立有利于集成创新的运行机制。
22.继续加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孵化器建设。不断深化和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延伸孵化链条,使之真正成为高新技术创新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要大力发展专业孵化器,建设高水平的共用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以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联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内建厂经营的,享受高新区新建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3.按照整合资源、统一规划、重点支持、共享共用的原则,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作用,整合集成相关部门、行业现有科技图书、专利、标准等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和积累的科技数据资源,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搭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和标准检测服务平台。依托现有科技情报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建设集科技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咨询和人才智力交流等于一体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要向社会开放。
24.积极推进国内外科技的合作与交流。继续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北大、清华等大学的科技合作,搭建合作平台。精心组织好陶博会、中国(淄博)新材料技术论坛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密切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拓宽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渠道。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措施,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创办研究机构,努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研发机构来淄博市落户。
25.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
26.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对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7.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对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
28.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积极吸引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扩大和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努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创新能力。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由市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协调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落实好国家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各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29.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30.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31.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32.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2006年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在原有预算基础上增加到1亿元,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建立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提高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比例等,其中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达到2%。
33.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2006年市级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并为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给予资金配套。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及重大专利项目实施等费用资助。设立“三大平台”建设及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力争到“十一五”末,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三大平台”及与中国工程院联合建立的新材料成果转化基地具备一定规模。
提高市科技进步奖励额度。市级科技进步奖励一二三等奖,奖金数额分别提高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34.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对科技资金截留、挪用和延时下拨。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35.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无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全额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36.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37.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各商业银行对于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38.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政府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创造条件,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39.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淄博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争取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逐步建立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40.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企业风险投资体系,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加投资能力。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41.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42.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市及区县、高新区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投资的重大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43.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44.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本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45.实施知识产权带动。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年)》,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审以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重要条件,大幅增加发明专利的比重。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省级以上专利明星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争创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4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手段建设,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47.建立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制度,鼓励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或淄博户籍个人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分别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48.实施大企业名牌带动。到“十一五”末,争创中国名牌20个,山东名牌100个,争创一批国内、省内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通过名牌带动,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增长方式转变。
49.深化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创新人才的积极性。改革和完善学术技术和管理干部交流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
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
50.积极引进优秀人才。结合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依托“博士创业园、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等高科技项目“孵化器”,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淄博市急需的特殊人才到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的限制,直接办理聘(录)用手续。企业招聘国内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妥善解决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发【2004】6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淄发【2004】7号),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健全自主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到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安家补贴5万~50万元;三年内生活补贴每月2000~10000元;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到淄博市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以高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或者更高。
51.加强人才培训工作。建立创新型人才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推行校企合作,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个人共担。
52.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新时期重要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务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危机意识,努力为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体制机制环境、政策人才环境。要充分发挥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把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创新、科技投入和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提高其分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服务意识,顾大局,识大体,相互协作,共同促进,及时研究和解决建设创新型城市及实施《规划纲要》中的各种问题。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适时做好对各区县、高新区、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的督查工作。
53.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未成年人、农民和城镇居民提供各种形式的创新教育和培训。全力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追求创新的习惯,增加中小学生的科技知识,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要重视科普工作,鼓励科普文化产业的发展,建立发展科普事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大力倡导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良好风尚。
54.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积极开展和大力表彰群众性创新活动,强化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树立创新的文化价值观。培育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倡导敢于冒险、勇于创新、追求成功、宽容失败、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使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造财富得到保护,在全社会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
55.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地自主创新规划,并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市直各部门依据本文件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主题词:科技工作 自主创新 决定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2006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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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把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生活补贴部分按《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未执行完毕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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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老年人跳舞要根据自身的生理特点,注意以下几个特殊问题。老年人心血管弹性较差,狂舞使交感神经过度兴奋,导致呼吸加剧、心率加快、血压骤升,可诱发或加剧心血管疾病。老年人消化功能差,饱腹跳舞会影响消化功能,导致胃肠道疾病的发生。心血管疾病患者在病情未得到控制时,跳舞易导致血压升高,发生心肌梗死、猝死等意外。由于老年人的心肌收缩力减弱,血管壁弹性下降,血管狭窄,势必使心脏负担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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