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洪水等自然灾害风险,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干旱灾害多发频发,涉及面广,损失大,探索建立旱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和紧迫。国内外相关实践表明,对于随机发生的自然灾害,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是应对灾害风险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
2025-09-29
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关于自然灾害的分类原则和方法目前尚不统一。本报告根据自然灾害的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将自然灾害分为以下七大类:①气象灾害,包括旱灾、雨涝、热带气旋、寒潮与冷冻灾害、冰雹等;②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灾害性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③洪水灾害;④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矿山地质灾害等;⑤地震灾害;⑥农作物生物灾害;⑦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在这些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农作物等灾害的发生,使人类的生命和社会、经济及环境蒙受巨大损失,造成大量人员的流离失所,产生了巨大的破坏性影响。各国针对本国自然灾害特点,建立了相应的保险制度,其中较为成功的保险制度有美国的洪水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等。
(1)美国的洪水保险制度。美国的洪水保险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其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洪水保险的性质为“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私营保险公司参与”的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的运作模式。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资金运作,由全国洪水保险基金负责资金积累,由私营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并由私营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的范围内先行赔付。当私营保险公司经营洪水保险业务的赔款和费用支出超过其保费收入时,联邦政府对保费收入和实际支出进行补助。NFIP根据洪水保险费率图开展洪水保险。洪水保险的费率分为精算费率和补贴费率两类。NFIP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1~4人的居民家庭、小企业和教堂的房屋财产和室内财产,并且都有限额的规定。NFIP的收入和赔付资金来源只有其收取的保费。洪水保险不是赔付洪灾的实际损失,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对于房屋赔偿约68%,并且限定最高赔偿标准,房屋最高赔偿标准为25万美元,屋内物品最高赔偿10万美元。
(2)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美国农业保险运作是由政府宏观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补贴,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2025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推出了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旱灾、洪水、雹灾等自然灾害和作物病虫害等,保险产量根据农户个人种植作物的历史平均产量或地区产量来确定。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又分为巨灾保险和扩大保障保险。巨灾保险是提供最低基本保障的一种保险。农户只要按规定交纳了手续费(贫困农户可以免交),就可以获得巨灾保险保障。扩大保障保险是在巨灾保险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保险。农户可在最低保障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种植作物的历史平均产量,购买更高保障的保险。美国农作物保险不实行足额承保,产量保障水平由农户自愿选择。
美国是根据农作物保险不同的保障水平,确定政府的保费补贴比例。保障水平越低,政府的补贴比例越高。按照2025年出台的《农作物风险保障法》,对于最低保障水平的巨灾保险项目,政府全额补贴保费收入。高于或等于50%的保障水平的附加农作物保险,政府根据保障水平进行补贴,随着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的提高,逐渐降低保费收入的补贴比例,补贴比例为保费收入的38%~67%(表6.1)。(https://www.chuimin.cn)
表6.1 美国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水平

(3)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采用的是政府导入分保制度为基础的地震保险制度。由有资格承保地震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日本政府作为最后兜底对超限赔偿进行最终理赔的政府引导型巨灾保险。保险范围只限于住宅以及家庭财产[1],保障的风险包括地震、火山、海啸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损毁、掩埋或流失等造成的房屋建筑及财产的损害。地震保险业务不是独立开设,而是与家庭火灾保险业务“捆绑”在一起,保险金额一般是火灾保险保单保障金额的30%~50%。建筑物保险以5000万日元为限,家庭财产保险以1000万日元为限。保险费率是通过保费的基本费率(根据住宅建筑本身、容纳家庭财产的建筑物的结构、建筑位置等因素确定)与根据抗震等级所享受的折扣相乘以后得到的,并将建筑物和家庭财产分开计算。保险费率的高低根据建筑物的结构(木制结构和非木制结构)和地区(按地震危险度分为四个等级地区)而定,最低的为0.5‰,最高的为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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