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走私犯罪侦查基本程序:《缉私刑事执法一本通》揭秘!

走私犯罪侦查基本程序:《缉私刑事执法一本通》揭秘!

【摘要】:移送审查起诉是指海关缉私部门对立案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定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决定退回海关缉私部门补充侦查的,海关缉私部门在接到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走私犯罪侦查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步骤。

案件受理是指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案件依法接受的一种侦查活动。

立案是指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受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支局以上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的活动。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工作的终止和结束,侦查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依法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侦查的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应当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移送审查起诉是指海关缉私部门对立案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定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海关缉私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需要退回海关缉私部门做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决定退回海关缉私部门补充侦查的,海关缉私部门在接到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撤销案件是指海关缉私部门对立案后经侦查证实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满、解除后超过12个月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将案件予以消除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