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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及事由解析

【摘要】: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若合伙企业成立后不断发生退伙而致只剩下1人时,便出现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也就是说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均无异议,则可认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经营期限,延长后的期限则为不定期限。但此时应在原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则设立合伙的行为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合伙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均可通过合意终止合伙协议,解散合伙企业。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企业,而一部分合伙人不同意,则合伙企业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当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时,合伙关系自当消灭,合伙企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根据《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法律规定的下限。若合伙企业成立后不断发生退伙而致只剩下1人时,便出现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合伙企业解散。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上述事由只要具备其一,合伙企业即应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