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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合伙制度概述,合伙企业成立要求

【摘要】: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通过学习,掌握关于设立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甲、乙、丙、丁、戊、己打算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就下面几个问题向工商登记机关咨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1)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长安市科安运输公司;

(2)甲是长安市的国有独资公司;丙是乙的儿子,15岁,某高中二年级学生;戊是丁的哥哥,是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副局长;

(3)己是持A1驾驶执照的司机,以劳务出资,但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

(4)合伙人准备在登记前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一个长期运输协议。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的比例进行。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内容略)

但在工商登记时该合伙协议被认定不符合规定。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有三种观点,请予评析。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既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2008年3月,某市公民王志清欲创建自己的企业(商业零售),于是找到朋友李玉、张帆和赵春明。王志清现拥有资金12万元,李玉拥有一处街面房(房产市价20万,若出租开店月租金为2000元左右),张帆有资金8万元,赵春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王志清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余三人选择。

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第二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第三种方案,由王志清和张帆以各自拥有的资金成立合伙企业。再由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租金;聘任赵春明为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种方案,由王志清出资建立独资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房租;向张帆借8万元;聘用赵春明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李玉的街面房因城市建设而处于商业中心地段,市价很可能会往上升。他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王志清、李玉和张帆对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确信,希望尽可能地制约其行为。

四人商量了许久,仍无法拿定主意,主要是对各自不同的资本投入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搞不清。

主要有三种观点,请予评析。

(1)李玉将街面房租赁给企业承担的风险小,收益固定。王志清和张帆出资办合伙企业,他们均承担无限责任。不管赵春明是否作为合伙人,他承担的责任都是一样的。

(2)四人共同出资办合伙企业,每个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收益也大。四人共同出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则承担的责任最小。

(3)无所谓选择哪种资本投入方式,经营总是有风险的,要做好亏或者盈的准备;不同投资方式下,各人承担的责任差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家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